(三)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是对法律价值取向重构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平与效率作为价值目标,在法律与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层面来说讲究的是公平,而就经济而言又更加注重效率,两者的冲突也是越来越明显。公司内部和外部的贫富差距较大,一味地追求效率,不顾国家、其他人的利益,使得不公平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为我们用法律来规制关联交易敲响了警钟。关联交易是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买与卖的内部交易,大大的减少了程序的复杂,时间的消耗,效率就得到了提高,但是在效率得到提高的同时,欺诈有失公平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有违我国当前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所以用法律来限制非公允关联交易,从而兼顾公平与效率,法律规制就有着它存在的必然性了。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及不足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
1、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又叫“关联方交易” ,顾名思义就是在关联人之间产生关系,他们通过利益输送的方式形成的交易。关联交易与一般交易的差异就在于,它是发生在公司内部的交易,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指关联关系,另一部分是指交易。所谓关联关系,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看出关联关系产生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关联方之间,他们通过“收取”和“变卖” 来完成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在:(1)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产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服务。(2)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劳务或者其他服务。这样一来就在购买和销售上面都形成了关联。“交易”通俗的讲就是指卖方像买方出售货物,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但是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中对“交易”并没有直接的规定。
2、关联交易的主体范围论文网
关联交易主体范围采用概括式规定和列举式规定,概括式规定主要出现在国际会计准则文件中 ,即关联人是否在公司运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列举式在英美法系中出现的较多。 在我国采用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互结合的模式,在《97企业会计准则中》就指出了母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个人投资者以及合营企业等都属于关联方,《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中又把关联人的主体范围变大了,把与个人投资者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子公司和母公司、拥有或存在控制关系以及对公司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等等都包括在内了,简单的说就是一方控制另一方,使另一方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些事务,或者另一方在独自处理事务时受到一方的干预和影响,一方因此从中谋取相应的利益的行为,就构成了两方的关联关系,双方就成为了这种公司的关联关系中的主体。随后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也规定关联方又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
3、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我国证券法立法和实践中,强调最多的就是信息披露,披露即信息公开,使证券市场透明,暴露在大众眼皮底下,所以信息披露制度就成为了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上的最主要的内容。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发行与流通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相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为投资者作出投资参考,让其作出准确判断的法律制度。 在公司法上,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也同样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目的就在于使投资者知晓公司运营情况,从而保护其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完善(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027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