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敬天畏民” “神人以和”。 据《管子》、《吕氏春秋》等记载,黄帝设“明台”以听政询事,尧设“衢室”、舜设“旌”以广听民意,禹设“谏鼓”听政于朝,这些都体现了当时对人民的敬畏。同时,对于“非其人居其官”的情况,按照“天讨有罪,五刑五用”的原则予以处罚。《尚书》对先秦时期的这种“敬天畏民”“神人以和”的和谐观在提高官吏个人的品行修养、促进政治清明、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进行了明确的记载,譬如舜禅让于禹时是由“官占,惟先蔽志,昆命于元龟”来决定的;再如舜在任命十二个州君长时说:“钦哉,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这说明当时“选任”首领、官吏是遵从“天命”的;有一次舜召集四方部落首领商议选任一批公职人员,并对这批新任用的公职人员说“你们要小心谨慎啊!要时刻辅佐好上天交付给我的事业。”[ ]由此可见,先秦时期已经出现了监察制度的“先兆”,而这种朴实、和谐的“先兆”就是建立在“天下为公”“敬天畏民” “神人以和”的天人和谐观念基础之上的监督活动形式。[ ] 中国古代监察思想嬗变初探(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42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