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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刑事诉讼模式应承受之重

时间:2019-04-06 16:17来源:毕业论文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治国家对有效辩护的发展对在我国建立起高效的辩护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那么在有效辩护制度中,刑事诉讼各方在为实现这一突破有何责任

摘要:随着法制的发展,给刑事被追诉者提供实质有效的辩护成为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之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治国家对有效辩护的发展对在我国建立起高效的辩护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那么在有效辩护制度中,刑事诉讼各方在为实现这一突破有何责任?回顾实践中各方在实现有效辩护的缺憾的基础上来构建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下的有效辩护原则。34278
毕业论文关键词:辩护权;有效辩护;刑事诉讼模式;无效辩护
Effective Defense: Criminal Procedure Pattern Should Bear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fering real but effective defense for the criminal under prosecution becomes one of the tasks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China at present. America a preventive of western countries, theirs development of effective defense system have a great significance for our country to establish efficient defense system. Then, wha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all parties to make a breakthrough in the effective defense system. On the basis of reviewing the defects of all parties in effective defense system, construct and promote the effective defense of criminal procedure patter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Right to defense; Effective defense; Criminal procedure pattern; 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    1
一、有效辩护及其与诉讼模式的关系    1
(一)有效辩护的内涵及其诉讼权利的构成    1
(二)刑事诉讼模式对有效辩护的影响    3
(二)西方法治国家中的有效辩护及评价    3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存在的问题    4
(一)国家专门机关保障有效辩护的局限    4
(二)辩护方实现有效辩护的障碍    7
三、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完善有效辩护的建议    9
(一)优化专门机关的诉讼职能,确保权责一致    9
(二)完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和义务机制    11
(三)构建无效辩护制度及其惩罚机制    13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有效辩护:刑事诉讼模式应承受之重
前言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按刑事诉讼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职权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模式。”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基于不同的诉讼价值观对有效辩护的实现有不同的影响。

     一、有效辩护及其与诉讼模式的关系
(一)有效辩护的内涵及其诉讼权利的构成

在不同语境下有效辩护有不同的内涵,而学界对有效辩护的界定有不同的意见,实务操作中刑事律师对何为有效辩护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在对不同国家的有效辩护尤其是美国有效辩护演进过程初步分析之后,结合各位学者对有效辩护含义的不同解释,在笔者看来有效辩护是指一个有能力且称职的律师通过合法的方式方法,积极诚恳地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辩护权的行为。
要准确界定有效辩护诉讼权利的构成,笔者认为应首先明确有效辩护的主体及有效辩护的性质。权利义务的主体是人,而在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不同地位的主体权利也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理清有效辩护的主体及其性质。
对于有效辩护的主体学界有不同的声音,有二元论说也有持一元论说。“前者认为有效辩护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其中也有人强调‘自我辩护应当充分重视’的同时突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合理有能力’”,“后者认为有效辩护的主体是辩护律师。”笔者认为由于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具备刑事辩护的知识和能力,同时即使有少数具备刑事辩护权的能力,但因为人身自由受限制及其他客观原因也不能有效刑事辩护权,因此应当认为有效辩护的主体是刑事辩护律师。那么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有效辩护是权利还是义务,目前有将辩护看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的二元论,也有将有效辩护看作是辩护律师的义务的一元论。在笔者看来,有效辩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即保障刑事辩护律师能够有效行使辩护权,文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的义务更是国家的义务,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有效辩护,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因此对于不同的主体间有效辩护具有不同的性质。 有效辩护刑事诉讼模式应承受之重: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31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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