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我国逐步的完善和发展。债权人的代位权表现了债权的对外性功能,它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债的相对性原则,有对第三人权益的影响。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力。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债权人可以享有这一权利。但代位权制度实质上是对债务人及他人事务的干涉,故代位权的行使应在合理的限度内为之,否则或会损害他人的权益。38202
毕业论文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客体
The scope of creditor's subrogation right
Abstract:Subrog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gradually improved and developed. Subrogation claims of creditors of the performance of the external sexual function, it is to some extent, to avoid the debt of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have an impact on third party rights. Subrogation is a legal authority. Whether or not the parties agree, the creditor may enjoy this right. But subrogation against the debtor and substantially interfere with affairs of others, it is the exercise of subrogation shall do so within reasonable limits, or otherwise harm the interests of others.
Keywords: Creditor; subrogation; Right of Subrogation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 1
一、代位权制度概述 1
(一)代位权制度概念 1
(二)代位权制度的特点 2
二、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争议与问题 2
(一)代位权行使范围的争议 2
(二)怠于行使存在的问题 5
三、完善代位权制度的建议 5
(一)修正“怠于行使”的规定 5
(二)规定未到期债权成立代位权的例外情形 6
(三)对代位权客体适当扩张 6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务活动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多的债务出现,带来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随之产生了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相关原则仅是一个突破,这样的话这个问题就涉及到突破的极限,即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然而目前法律对代位诉讼的规定不全面,有许多不足,因此笔者对这一论题想要探究一番。
一、代位权制度概述
(一)代位权制度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就笔者看来是指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权利,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其对于次债务人的权利,而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1]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其中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在我国立法内的规定,它可以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实现债权价值的保存。
(二)代位权制度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371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