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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2)

时间:2019-10-11 20:07来源:毕业论文
(一)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内涵 我国社会文明进程与法律层面上的不断完善,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获得文护,尤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女性在各方面的权利


    (一)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内涵
我国社会文明进程与法律层面上的不断完善,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渐获得文护,尤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女性在各方面的权利日渐获得重视和落实。在就业平等权方面,国家法律法规就规定企业不能以任何借口而发生就业性别歧视。所谓的女性就业平等权,主要是指在就业机会面前,女性能获得与男性一样的权利,不能因为就业主体是女性而发生就业受阻等现象。通俗来说,女性就业平等权也就是指女性获取到与男性无差别的各种权利,属于一种具体化的权利。
在具体特征方面,女性就业平等权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就业平等权面前,所有的女性所获得的权利是一样的,没有地域等方面的差别。如果女性就业平等权只是得到了较小范围的保障,所以就会失去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此外,在保障女性就业平等权方面,还需要充分考虑女性的身体结构特点,适当给予女性一定的照顾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否则就只能算是一种狭义层面上的平等,是不公平的。比如在同样一项工种上,女性也尽了全力,但由于身体机能方面的原因导致在工作效果上无法与男性相比拟,在这种时候,就非常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给予女性一定的倾斜性保护。
(二)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宪法意义
    1.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实现体现了宪法的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第48条规定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并选拔妇女干部等。妇女权利的核心是实现男女平等,而实现这个核心必须禁止性别歧视,这就要求在法律上保障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因为就业权不但是公民生存权的前提,且是公民发展权的保障。同为中国公民,应该平等的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女性就业平等权是平等权在女性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宪法的平等原则。    
    2.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备条件之一
    纵观我国社会发展史,不难看出,妇女是决定革命胜利的重要力量,没有她们的参与,我国革命战争不可能取得胜利,广大妇女是推动社会文明的重要力量。对就业平等权现行宪法文护不但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更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环境提供更加稳定的土壤,也是我国人才市场发展的必须。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转型,实现人力资源正常流动,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同时,宪法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有利于公民正确行使权力,反对官僚主义,保护人民的宪法地位和权益,既保障了妇女基本权利的实现,又文护了国家权利的合宪性,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三)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的现状
    由于受到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较深,尽管我国各界做了较多相应的努力,但是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不平等问题仍旧存在,客观来说在短期内全部消除女性就业不平等问题难度非常大。不过,相对而言,目前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文护方面也获得一定的成效。
    1.就业歧视
    对于我国大部分民众来说,只有选择就业,才能确保自己的生存与生活问题获得保障。在现实中,很多单位常常出现更愿意接收男性员工的现象,尽管这种现象在法律的施压之下不是特别明显,但是仍旧存在。在企业看来,雇佣女职工存在“各种麻烦”,其中就包括有生育时需要较长时间作为支持的麻烦。 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40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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