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针对上文的第二项规定,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但有其特别之处:(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从以上内容中可以看出,“337条款”专业性极强, 它的一些特殊条款使之比反倾销等常规贸易壁垒具有更大的杀伤力。因为反倾销调查的结果一般是征收5 年的反倾销税, 但如果遭遇“337条款”调查的企业一旦被裁定侵权,其侵权产品将面临排除令或禁止令,且两者可以同时生效。被诉企业所有未经许可的侵权产品将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普遍排除令规定所有侵权产品不问来源地, 都将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其制裁后果的严重性,对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比较淡薄的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其影响力不容忽视。
2.3 美国“337条款”的调查程序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Section 337 Investigation at the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Answers to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337条款”调查程序可分为起诉、受理、听证程序、初裁、终裁、上诉、制裁。
2.3.1 起诉与受理
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既可以基于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启动337调查立案,也可以依据职权范围内所掌握的事实证据自行提起调查。在大多数情况下,调查是基于国内企业的申请而立案的。ITC 在收到诉讼请求后30天内将决定该诉讼是否充分地满足ITC 的规定,以便确定是否展开调查。如果展开调查,申请人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金额多少由ITC 确定,该金额保证被告免予伤害。如果最终裁决被告违反“337条款”,则该保证金将归还原告,否则没收给予被告。尽管企业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内容详尽的书面申诉书,337调查的申请程序仍然比反倾销调查要简单。因为,337调查申请可以由任何一家受损企业提出,而反倾销调查则需要多家企业联合提出。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应当包括事实陈述、证据提交、诉讼请求以及适用法律等内容。其中,事实陈述包括被诉方名址、事实理由等信息。如果案件涉及知识产权,则还须提供知识产权描述、涉案产品描述、产品出口商资料以及美国经销商的资料。证据提交包括侵权或违反公平贸易的证据。而诉讼请求则用来指明所申请的保护措施类型。证据提交及听证程序应符合ITC实施细则、程序条例及美国行政法条例。一般来说,联邦法院的证据条例也能适用。 美国“337条款”的调查机制及其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4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