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发展
在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发展比较缓慢,它的提出与1995年的《劳动法》有着重大的联系。该法的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且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知,《劳动法》的观点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根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且愈加严峻。在该情形下,人们开始关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随后这一概念被提出。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在贯彻落实《劳动法》的过程中,事实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多,该问题日渐突出,劳动部以及地方立法机构开始纷纷作出对用人单位处罚的相关规定,然而这些举措并没有在实质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劳动者的境遇比之前还要艰难。
之后,在劳动部的研究下,《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颁布使事实劳动关系得到部分的法律保护。该《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这种因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承认,能够起到约束劳资双方行为的作用。但这并不表示这种法律承认是全面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不续签合同,那么这种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表示不续签合同的那一刻即时终止,而此时的劳动者权益将会遭受侵害。
随着问题的不断出现,许多地方开始相继出台关于规范事实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2005年,事实劳动关系的去向问题终于有了比较明确的归宿。《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保社发【2005】12号)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甚至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这一现象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纵观劳动法的发展,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是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学说中的“盲点”,许多规定或学说并未提及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解决,而涉及的规定不仅零散并且矛盾。因此,该《通知》有了其颁布的必要性,它是劳动部门首次对这个问题进行回应并做出具体规定,将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到劳动法律制度保护。
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经济得到比较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关于法制建设,尤其是劳动立法的进程还是比较缓慢,只有一部1995年《劳动法》作为劳动法体系的支撑,而地方立法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也仅少涉及。而后,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不全面使得人们对能够更好规制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出台表示了强烈的愿望,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对《劳动法》未规定的内容进行明确,不仅重视提升劳动者的地位,更加强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二款、第11条的规定条款能够看出,纵然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然而该法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视为劳动关系已成立,并给予法律保护。 事实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规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46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