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混淆,最初来源于美国,它是相对于传统的正向混淆而言的,是指后使用人使用在先使用人依法享有商标权的商标,但因后使用人的优越的商业地位和广告攻势,消费者误以为后使用人是商标权人,确认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来源于后使用人或与之相关;究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只是因为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实力悬殊而形成 。反向混淆的出现,使那些以强凌弱的现象能够得到规制,从而使合法权利的拥有者——弱势的商标权人,也可以获得保护。
“苹果唯冠”商标纠纷案中法律问题探析(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583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