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经济中的一对主要矛盾就是公平以及效率,这一矛盾必然存在于经济客观发展的各个阶段中,也是经济水平得以发展的客观要求。而我国的农业发展阶段,也与公平、效率这一矛盾相联系。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一种为了使农民有地可种、保障其基本生存能力的制度,是为了更大的保障公平,使得“耕者有其田”,这也与当时的社会情况密不可分,只有每家每户都有自己的土地,大量的农村人口才得以养活。而且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城市无法吸纳这些农村人口,农民们也必须依靠耕种土地来获得生存所需,因而使得每个农民都能保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是当时的必需。但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农业也由均田而耕向着规模集聚的方向变化。在这的新的阶段,也就是以科技为主导的新型规模经营的机械化阶段,公平与效率得到重新考量,过度的精耕细作将浪费大量的劳动力,且随着城市工业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农村也出现了劳动力缺失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将耕地集中在少数优秀农耕人员手中,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管理,不但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也释放了农村的生产活力。因此,这时的农民不再以土地作为自己生存的基本保障,对土地的占有和经营方式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标准,市场机制成为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土地的流转和资本功能日益显现。
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可是在个别经济水平较发达的地区,农业的产业结构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以往,农民的收入完全依赖于其土地作物的收成,土地功能仅仅局限于种植,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农民的收入变得多元化,非农产业收入反而占有的极大比例,因而不仅不再依赖土地,相反的农民希望摆脱土地对其的束缚,将土地作为一种价值进入市场,以其正常流转获得更多的收益。社会水平在进步,相应的农民的需求也在改变。我们应该正视这份变化,以制度为其保驾护航,而不应墨守成规,以逃避发展变化来应对新兴事物。而抵押作为重要的一种融资形式,更应该重视这种融资形式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特别是我国农业中具有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特殊的农业生产模式,使得以家庭承包手段获得的承包经营权才是土地流转中的重要环节,我国这项重要的农业政策,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财富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思考(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688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