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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法律探讨(2)

时间:2021-04-06 20:14来源:毕业论文
15 结语 16 参考 文献 17 致谢 18 1引言 QQ好不容易才升到现在的等级,以后一定要留给后代!近日,立遗嘱活动在网上流行,很多穷的叮当响的年轻人想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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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16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8

1引言

“QQ好不容易才升到现在的等级,以后一定要留给后代!”近日,立遗嘱活动在网上流行,很多"穷的叮当响”的年轻人想到了耗费大量心血换来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南京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对处分网络账号的遗嘱,我国目前不予公证。 论文网

2012年7月17日,因店主过劳猝死,从一颗心做到皇冠店的"艾珺Aj”淘宝店被淘宝强制关闭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事件让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转让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淘宝方面强势回应:网店不能继承或转让,店主死后,网店会被强制注销。被网友指“霸王家规”,一时引来拍砖无数。网友们普遍认为,运营商的现行规定极不合理,必须作出修改,并呼吁国家相关立法应及时跟进,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不负众望,2013年4月在征询过卖家意见的基础上,淘宝网出台了网店过户细则,有法律判决作为依据,可以继承网店并过户。申请人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淘宝网将会根据事实予以受理。虽然各界翘首以盼,但,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仍处于空白缺位状态。

2网络虚拟财产归属的基本理论问题

2.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范围,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能够进行现实交易的虚拟物品,仅限于玩家通过支付货币购买所得并能离线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虚拟物,比如网络游戏中的金币、武器装备以及游戏角色。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用户只有通过网络服务器才能支配使用的存在于在特定虚拟空间的电磁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网络账号、电子邮箱账号。文献综述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装备、账号只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典型代表,网络虚拟财产不应局限于网络游戏一种形态,所以本文采用广义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2.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我国学界一直争论不断,至今仍无定论。归纳学者们所持观点,大致可分为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债权说、物权说。

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可复制性,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是一种知识产品,应当由著作权来保护 。但虚拟物品、网络账号等只是用户按照开发商预先设定的程序付出体力劳动获得的产物,并不是用户创造出来的。在用户取得以前已经存在,且开发商对该程序享有版权。至多用户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方法具有新颖性,但因此而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显然欠妥。

新型财产说认为随着社会发展,传统的财产权形态已无法涵盖网络虚拟财产形态,应将其作为新类别对待。有学者主张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准物权,是具有物权属性的新型财产权利。也有学者认为应侧重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属性,认为这是一种具有债权属性却又有独立处分权的新型权利 。该观点过分夸大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不难想象,新事物会不断涌现,不可能每出现稍有特殊属性的物就归为新型财产。且该学说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保护体系等没有较为全面、系统的成果,研究还有待加强。

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基于网络服务协议而在运营商与用户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运营商基于网络服务协议单纯的向用户提供符合服务协议内容的服务,网络账号包含的各项功能都是运营商履行服务协议的一部分 。账号包含的虚拟物也是运营商提供的服务。看似用户通过付出金钱、时间等对价原始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但其实是依据服务协议,用户付出对价或投入劳动从而得到运营商提供的特定服务。所以,如果用户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可依服务协议追究运营商违约责任。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买卖网络虚拟财产的现象,其实只是用户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让与他人的行为。但笔者认为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债权保护,实践中难以保持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地位的平等,对处于弱势的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法律探讨(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72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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