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幼儿教师的素质良莠不齐
我国幼儿园主要是民办和官办这两种模式,其中民办幼儿园的虐童事件发生率很高。其实较其原因来说很简单,首先,民办幼儿园和官办幼儿园在办学条件和薪资待遇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官办幼儿园是由政府机关、大专学院等事业单位以及一些厂矿企业投资兴办的,教师的薪资待遇有很好的保障,但是民办幼儿园除了受到教育部门的监管和按时向其缴纳管理费外,得不到任何的补助,老师的工资待遇低,没有编制,也很难有转正的机会。另外,就是幼儿园在选择幼师方面存在问题。我国的幼儿教育起步很晚,本来就缺乏大量的师资,又由于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薪资待遇等原因很难招到合格的幼师,为了填补学校老师的空缺,就不得不招收一些素质低、没有资质的年轻教师,这些年轻教师年龄小,自控能力差,容易情绪化,平时生活中遇到不开心的事情无处发泄,这时如果孩子不听话就很容易将自己的不满、失落指向无辜的孩子。
1.2.3教育监管不力
孩子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幼儿教育是教育体系中重要环节之一,作为监管部门不是只需设立多个学校满足孩子的求学欲望,还得肩负起重要的管理职责,根据孩子的特殊性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以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权。但是现实生活中,教育监管部门做的事情真是少之又少,每年除了对幼儿园进行审批和定期收取管理费外,其他监管一度属于空白状态。虐童事件不是在近几年才有,可以说幼儿教育开始兴起之时就伴随着虐童事件的出现,但是那么多年来被曝光的事件不计其数,监管部门一直无动于衷,更加不要提采取了何种措施来改变这种状态,所以在分析虐童原因,不得不直视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幼儿园的审批标准执行过宽,过多的幼儿园出现,师资力量跟不上;二是没有在很好的领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三是没有定期对幼师的专业能力、心理素质、情绪控制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及时的发现并调整幼师的各方面状态;四是没有明确虐童老师或者幼儿园具体的处罚制度。
2 虐童行为刑事立法现状及不足
2.1虐童行为刑事立法现状
我国虽然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但是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来说,针对儿童的保护还是相对全面的,从目前来看,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专门性法律法规的体系已经形成,在儿童的身心健康遭到侵犯时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进行追责,从法律责任层面来分的话,我们可以将行为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首先,在我国的民事责任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生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教育法第81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这些法律规定,虐童行为造成儿童人身损害的,当然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治安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虐童行为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一旦实施承担行政责任。 虐童行为的刑法学分析(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725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