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遗嘱自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体现。然而随着近年经济发展,社会伦理不断受到拷问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保护法定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热议的话题。本文从家庭与亲属的伦理角度出发,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方法,重点阐述大陆法系国家特留份权制度的合理性,结合我国特殊国情,提出构建我国以有限制的特留权制度。66405
毕业论文关键字:继承法;遗嘱自由;限制;特留权
一、引言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财产做出的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当代世界,遗嘱处分在继承法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依据。遗嘱处分优于法定继承而适用是世界通例。自1985年我国《继承法》颁布至今,遗嘱自由原则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提供方便。然而,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进行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强烈社会反响。“杭州百万遗产案”变是典型代表。因此,对遗嘱自由与限制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制度的修正或改造,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二、遗嘱自由概述
(一)遗嘱自由的概念及其内容的
遗嘱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遗嘱自由主要可以分两个方面,即形式方面的自由与实质方面的自由。各国有关法律关系的规定对遗嘱形式做了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几种遗嘱形式中任意选择自己意愿的方式来设立遗嘱。在德国,遗嘱继承有普通方式遗嘱与特别方式遗嘱。普通方式遗嘱有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特殊遗嘱多为特殊情形之下的紧急遗嘱,如海上军人遗嘱等。法国同样有通常遗嘱与特别遗嘱之分。通常遗嘱较之德国,多了一项密封遗嘱。特别遗嘱有军人遗嘱、隔绝低遗嘱、海上遗嘱和外国遗嘱。日本民法上的遗嘱也有普通方式与特别方式之分。普通方式有自笔证书遗嘱、公证遗嘱和秘密证书遗嘱。特别方式有危急时遗嘱与隔绝地遗嘱。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遗嘱人可自由选择遗嘱形式,如发生冲突,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形式相同的以被继承人最后选择的遗嘱为准。
遗嘱的实质自由表现在遗嘱内容方面的自由,主要包括如下几项:第一,处分财产自由,遗嘱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不违反强行法律规定;第二,确定继承人自由,即遗嘱人可以单方确定认可人为被继承人,即可以从法定继承人中选择,也可将他人或国家、社会集体组织指定为继承人,而且该行为只要做出即具有效力,无需他方意思表示;第三、变更与撤销的自由,虽然遗嘱人做出单方意思表示,遗嘱即成立,但仍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考虑遗嘱自成立后至发生效力时期间可能相隔甚远,各种情况都能发生,故为尊重遗嘱人最终意思表示,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论文网
(二)遗嘱自由的法理价值彰显
1、遗嘱自由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上的体现
遗嘱自由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观念。遗嘱自由是现代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自然人在生前依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决定其死后财产的归属。随着人们实际收入的提高,许多人拥有了除支付生活必需品所需的金钱外剩余的财产,因而可以对财产的继承作出决策安排。遗嘱人可以指定继承人、变更继承顺序、决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将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可以随时变更、撤销遗嘱。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经验法则:自主决定是调节经济过程的一种高效手段。 遗嘱自由肯定了个人的能力,肯定了个人表达情感的方式,肯定了个人可以理性地处分好遗产,使其按自己的意愿发挥最大的功效, 因而国家法律没有必要给与过度的干预。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743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