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消息,全国至少有29个省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积极响应去年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号召,正式出台了适合各自省份的具体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如果改革时机成熟将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有助于解决有史以来城乡差距太大的问题。然而,彻底消灭“农与非农”的户籍之分还很漫长。从“农民工”这个称谓上来说,城市还没有正真的接受他们,并不认为农民工是工人,与之相比,农民工的福利待遇有显著差距,在城市生活中的工作受到局限,尤为突出就是工作权的限制。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调查报告,农民工的工作分布主要集中在城市的第二和第三产业。由于就业歧视,只能成为“次属劳动力市场”的主力军。
(二)报酬权侵害
获得报酬权即我们俗称的“工薪”、“工资”。意义为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以及赔偿支配的的权利。报酬协商权指工人享有与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商定劳动报酬的权利,而不是处于被动地位。含义就是协商劳动报酬的多少。也就是与用工单位协商通过自己的劳动能领取多少工资。在此方面,劳动者的自由权利并没有得到体现,不仅仅因为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也受限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和集体合同这两个方面。报酬请求权指的是劳动者在按照要求付出劳动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薪。报酬请求权实际上具有债权的属性,属于债权范畴。当然,也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报酬请求权具有优先性,这是法律赋予的。因为报酬具有生活保障的功能价值而相比一般债权具有优先性。基于这一性质,报酬请求权相对于其他权利更加容易实现。然而即便如此,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事情屡见不鲜。侵害表现为:报酬协商权名存实亡和报酬请求权屡受侵害(表现在用人单位经常拖欠甚至拒付农民工工资)。根据2014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调查报告可知,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最严重的仍然是建筑行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上升。可见农民工的报酬权利在其生活的环境中难以被保障,农民工的生活现状也因此变得更加困窘。
(三)休息权基本虚无文献综述
德国的《魏玛宪法》一书中最早提出休息权概念,休息权被各国具体明确规定则是在20世纪以后。劳动者享有的休息权利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休息权的工作和休假时间均在《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做出了具体规定。可见,休息权不仅是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以劳动者为主体,休整权、带薪休假权、休养权作为其几个方面的内容,概括的说都离不开一个“休”字,核心都是休息的权利,以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为强调的重心,这样不仅能提高劳动生产率,更能够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每日8小时是我国的最高的工作时间标准,每周工作时间限制在40小时之内。《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用工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一个小时以内的工作时间,在特殊情况之下最长也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个月也有36小时的限制。但是,此项规定被违反的和突破的现象却很普遍。由于低廉的违反成本,使有人单位都甘愿接受处罚来换取更高额的利润。另外,高额加班费的诱使之下劳动者往往“自愿”加班,这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提供了最好的条件。例如我走访的一位某手表加工厂女工,法定休假日她从不休假,全部申请加班,因为她无法拒绝是平日里数倍的工资。根据报道,2011年4月,25岁的上海某办事处员工潘洁猝死。她在微博上写下了2010-2011年间的高频次加班、身体透支的记录。下班回家后仍然加班、感冒发烧继续工作、困倦疲乏加上高强度的工作夺去了这个年轻的生命;2013年,24岁的李渊是北京奥美中国分公司一名年轻员工,由于工作强度大,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诸如此类额案例很多,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被侵害,造成身心的摧残。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实现与政府责任(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798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