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动产抵押制度的传统民法反思
(一)动产担保不为传统民法所接受的原因 抵押担保的方式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出现,其优先受偿效力及物尽其用的优势使其迅
速发展起来,逐渐形成了以土地和房屋为中心的不动产抵押制度。但动产抵押却没有得到 得到足够的重视,一直以来都不为传统民法所接受,世界各国在近代以前都没有对此作出 规定,与土地和房屋抵押相比较不难发现其中缘由。论文网
首先,社会经济大发展之前,社会经济发展落后,生产生活方式落后,机器制造业不 发达,人类财产都集中在以土地为中心的不动产上,房屋、土地、农作物几乎是他们所有 的财产。由于国家保障及社会福利制度的落后,当他们遇到天灾人祸时只能自己解决困难, 房屋和土地成为他们唯一的出路。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不转移占有使用的不动产抵押制 度就快速发展起来,因为其不仅可以替自己解决燃眉之急,并且短时间内不会对自己的生 活产生影响,所以一经发明就备受推崇,发展至今已相当完善。而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之 前,人们拥有的动产也局限于一些简单的农作工具、牲畜等生活生产必需品,动产种类少、 价值低等特点促成了商品买卖的发展,忽视了动产抵押的发展。
其次,动产本身的特征也也阻碍了其发展。相比不动产的唯一确定性而言,动产抵押 制度的发展则受到了极大限制,动产作为种类物,当许多相同动产之中的一个被抵押后, 经过一段时间后权利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时却无法分辨出标的物,则抵押权人就不能实现抵 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能有效的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如何把抵押标的物从种类物中识别 出来是该制度被冷落的重要原因。此外,动产的流动性也是阻碍该制度形成与发展的重要
① 刘安宁.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探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3).
②徐洁.抵押权论[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11.
原因,信息时代的到来,瓦解了农业文明的熟人社会,跨国公司等全球流动的方式迅速发 展使得物品的流动的速度和范围都在扩大,这给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带来了 严峻的挑战。
(二)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以三次工业为契机,社会进入大发展时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动产的种类不断增
加,价值的不断提升,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房屋和土地的经济比重直线下降, 工业经济比重大幅度提升。工业的生产设备的重要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许多设备 的价值已远远超过了不动产的价值,以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作为担保融资的手段恐怕已 经难以满足工商业迅速发展的需要。①传统的不动产抵押方式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动产 担保融资方式正式在这种社会环境中逐渐被立法者重视起来,质押、留置、抵押等多种动 产担保方式相继出现并发展。相较之下,动产抵押与质押、留置两种制度相比最大的长处 就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能更有利于兼顾充分发挥动产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不会造成 资源的浪费,能在解决困难的同时不影响自身发展,维持本身的生产运作,这一点对于工 厂来说显的尤为重要,因为现代企业资本中厂房和土地的比重越来越小,知识产权和生产 设备已经占据主导地位,限制动产作为担保的标的物只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各国也 在积极的探讨和尝试动产抵押担保的立法。动产抵押担保方式一经发明,正以其独特的优 势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但随之而来的挑战也摆在人们面前,若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它 终将被社会所淘汰。 动产抵押与善意取得制度冲突及其解决方法(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01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