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方法律移植和中国律师制度
和律师制度联系最为紧密的两个词汇恐怕就是辩护与代理了, 但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文书中却并未有此规定 。虽然《周礼》一书中有提及“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但有的学者认 为, 这只能反映出掌权者在诉讼中拥有特权, 并不足以说明出现了诉讼辩护与代理制度 。④ 实际上, 中国古代政治上实行高度专制zhuyi中央集权政治体制, 经济上拥有发达的占绝对优 势地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司法行政不分, 一州之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大权, 使得官府衙 门成为既是管理民政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是兼理狱讼的审判机关,行政司法集于一身的体制, 使得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成为一大特点, 缺乏律师制度产生与成长的土壤与空间 。中国 古代的讼师不可能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律师, 因而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的源头并非来 自中国古代法律文明, 而是来自于外部世界, 也即是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①张耕主编: 《中国律师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2 页 。
②《唐六典·尚书礼部·祠部郎中员外郎》
③阎志明主编: 《中外律师制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4 页 。
④陶髦、宋英辉、肖胜喜: 《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4 页 。
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律师和律师制度, 到了近代初, 中期, 随着鸦片战争的爆发, 中国国 门被迫打开, 闭关锁国的状态不复存在, 西方法律文明随着西学东渐的潮流传入中国 。而这 其中, 律师及律师制度被重点引进中国 。面对内忧外患的形势, 以及新的社会关系的不断产 生与纠纷的增加, 传统的大清律法已经完全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因而, 清政府开始有意
识地培养律师人才和建立律师制度 。其间 1910 年 12 月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诉 讼律草案》的奏章中说:“本案之规定, 系仿日德之法例 。”可见, 我国的律师制度乃萌芽于清 朝晚期修律的法律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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