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03年12月份,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 2005年12月,木XX通过增资3。53万美元,成为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为夏XX、林XX和木XX。该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应当经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2010年4月,木XX辞职离开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7日,木XX与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了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一系列事项。2012年6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后来,木XX与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诉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股权)的转让需董事会一致通过的效力如何?也可以换成另一种说法,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到底是怎样的呢?这一问题的提及,引起了理论界对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探讨的热潮。他们争议的焦点主要有:(1)转让的“书面通知”;(2)“同等条件”的适用;(3)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没有规定合理的期限;(4)“另有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
所以,讨论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以及立法完善建议,那么就有必要弄清楚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内容,只有准确、全面的了解其立法规定,理解其具体内容,才能更加明确地知道法律条文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有哪些,然后才能对症下药,找到合适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和纠纷,以维护公司、股东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与稳定关系。
二、对《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解读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两种股权转让方式:一是对内自由转让,二是对外限制转让。两种不同的转让方式针对的是不同的受让对象,对内转让针对的对象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情形;而对外转让股权的对象是公司股东之外的受让人,其手续较多,其具体内容参照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在实践中人们对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法律条文的普遍理解是:第一,对内自由转让:第二,对外限制转让;第三,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章程规定为准,而且只能对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从现行法第七十一条法律条文来看,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股权转让不需要繁琐手续,仅仅需要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并且征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一定的期限内,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从而避免了公司资源的浪费,维护了公司与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从理论上看,该法律条文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它是立法者对现代公司管理经营体制在立法上的进步和完善。立法者从维护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出发,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的权利,以达到公司利益、股东权益与社会效益相互平衡的目的 。
但是,从该法律条文在实践中被应用的情况来看,其存在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尽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对内自由转让”的规定即使赋予了公司股东对内自由转让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仍然可能会受到约束和限制。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公司章程限制公司股东对内自由转让的权利,不允许其对内全部转让股权,只允许转让部分股权。那么当这种情况出现时,股东的另外一部分股权就要向外转让。当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其限制主要表现为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接着规定了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必须要经历繁琐的步骤。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既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又要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以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公司股东接到通知同意答复的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而这些繁琐的步骤在现实中被不法权利人加以利用,阻碍股权转让交易,使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损。与此同时,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法律条文意味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而且其效力优先于法律规定 ,当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时,则适用该条前几款的规定 。这条但书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是我国公司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在实践中却被不法权利人恶意利用,更是为不法权利人阻碍股权转让交易,损害股东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立法完善(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3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