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诊疗过程中医生所使用的习惯标准。这些习惯标准产生于当前医疗水平下医生的诊疗经验与惯常做法。这种惯例在手术室最为常见,比如:医生实施手术时的无菌观念,止血彻底等。这些惯例没有规定在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但是这些细节性的操作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治疗效果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些习惯与成文的医生注意义务内容一样,都会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而发生改变。如果这些医疗习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明显改变了过去行为方式,而医生仍然采用过去的行为习惯,从而导致没有完全尽到医生注意义务,那么医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是医疗伦理原则。医生的职业特殊性,导致医生要承担的注意义务不仅是法律法规方面的义务,还需要承担着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义务。“医德”这个词汇就很好的体现出了医生应该具备相应的道德素质。
3。医生注意义务的分类
一是医生结果预见的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时刻保持严谨专注、细心认真的态度,使自己能够认识到医疗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在对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上,存在着具体结果说与抽象结果说这两种不同的学说。坚持具体结果说的学者认为:医生对医疗行为可能产生损害结果的预见义务应该是具体的,而并不是抽象、笼统的,并且医生只需要预见到在具体情形下,现实中所发生的在具有因果关系范围中的最重要部分的内容就可以说履行了医生注意义务,而对过于细微的部分就没有预见的必要了。坚持抽象结果说的学者认为:每个人的认识能力都是有限的,医生同样如此,而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损害又经常发生在特定的场合和时间内,并且这样的情形往往是很紧张急迫的,医生还来不及进行细致地观察分析,损害结果就可能已经发生了,而且医疗损害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所以医生无法预见到这种损害结果是正常的。尽管医生没有对其医疗行为产生的具体损害结果预见的可能性,但是对危险结果的发生应该具有笼统的、普遍的畏惧感,那么就应当认为医生具有预见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以此应当追究医生的过失责任。
对比上述两种学说观点,抽象结果说的观点是,医生的能力是有限的,事实上,这是夸大的说法,医疗行为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行为本身存在着危险性,所以这种学说必然会使医生承担本不应该由其承担的责任,防御性医疗就是由此导致的。 具体结果说的观点则是医生只需要对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而不必对损害程度的轻重完全预见,也不必对损害是属于哪一类型有准确的预见,这样就已经履行了医生注意义务。法律规范的就是,行为人是在自己行为能力以内从事行为,所以对于医生无法认识的事物,法律是不干涉的,所以对于一些抽象的事物,医生没有能力预见,也就没有注意义务,更谈不上要保持谨慎的态度了。 因此笔者认为具体结果说更为合理。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二是医生结果避免的义务。结果避免义务一般含义是指医生在履行了结果预见义务的情况下,对可能出现的危险状况进行预测与衡量,进而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消除危险,从而防止医疗损害进一步的发生。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医疗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一旦预见到其行为将会导致危害的后果,就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使其医疗行为不致于产生损害后果。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能够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但其没有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那么就应该认定医生存在着明显的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停止危险行为。一般来说,医生在诊疗过程中预见或者认识到了危险结果的发生,都会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就是医生履行的外在注意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已经预见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履行了内在的注意义务),但由于其自身的能力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又没有其他阻却其违法的事由的情况下却仍然不采取措施停止危险行为,则医生对此行为仍然要承担责任。 医生注意义务之法律思考谢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37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