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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防治之法律思考以《反家庭暴力法》为视角(3)

时间:2022-01-27 21:53来源:毕业论文
] (二)保障人权理念 家庭暴力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具有主体特定、分布广泛、行为隐蔽、时间连续等特点,是对受害者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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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人权理念

家庭暴力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具有主体特定、分布广泛、行为隐蔽、时间连续等特点,是对受害者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家庭暴力手段多样,具体包括对受害者实施身体伤害,如对受害者进行殴打、推搡等行为;对受害者的精神伤害,如口头的威胁、恐吓、辱骂;限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对受害人实施性侵害,如强行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以及控制受害者的经济等方式。从前述种种家庭暴力的实施手段中不难看出,家庭暴力所侵犯的人权,几乎涉及到人权的绝大部分,其中以侵犯人格人身权中的身体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最为突出和普遍。《世界人权宣言》中指出:“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当然是人权的主体,应当享有施暴者和其他人同等的人权。文献综述

传统的法律划分了公和私两个不同的领域,中国是一个有着浓厚“家文化”的国家,在现实生活中更加强调家庭自治。家庭自治始源于个人自治,个人自治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正当的伦理基础,家庭自治是个人自治的联合,是个人自治的延伸,当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 欧阳艳文。人全视角下的家庭暴力研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4)。]但是家庭自治应当是家庭成员间平等的自治,并非家庭中发生的一切都属于自治的范围。但是现实中,家庭自治多表现未“家长”自治,“家长”是家庭自治的唯一主体,并将家庭暴力这种行为也当做一种自治的手段。当社会默认家庭暴力归属于家庭自治的范围时,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的主体资格则在无形中被剥夺。传统上家庭暴力禁止国家公权力进入,其理由在于家庭是私人领域,公安机关的介入就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这个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家庭暴力并非是私人领域内的话题,当家庭暴力出现的时候,表现出来更多的是男性作为一个群体对女性这个弱势群体的权力控制,展现的是具备了父权制意识形态的男性的统治行为。其次,当出现家庭暴力时,公权力面对的不仅仅是隐私权是否会受到侵犯的问题,而是权利冲突的问题,即发生了“隐私权与女性在家庭之中的安全权相冲突”的问题。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应该是毫无限度的,隐私权也应如此。在权利冲突时,法律应当按照一种能够避免较为严重的方式来配置权利。因此,女性的安全权显然应优先于隐私权。 

家庭暴力继续了男性在身体上、精神上、经济上对于女性的统治,否定了女性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和应当获得的平等尊重,家庭暴力应当界定为是对人权、对妇女权利的侵犯。而当一种权利被侵犯时,国家的义务便随之产生,国家有义务对受害者进行保护,对侵权者给予制裁。国家和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观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夏吟兰。论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必要性与可行性[J]。妇女研究论丛,2012(3)。]公安机关介入防治家庭暴力,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而是为了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平等人权,国家对人权保障的责任并没有理由因其社会或成员的家庭角色而减弱。

(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zhuyi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和目标,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防治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法治家是建设社会zhuyi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家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在家庭暴力防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防治之法律思考以《反家庭暴力法》为视角(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9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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