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权公示是物权对世性等特性的内在要求,对于物权法之贯彻具有重要作用。首先体现在其对于物权正确性的推定作用,然而这种推定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不一致时,需要考虑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其次,物权公示原则在司法适用中明确了对于物权归属上的举证责任之分配,具有证据作用。最后,在具体问题上,“二重买卖”是物权公示原则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物权公示对于物权归属的判定有重要作用,从而保障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4435
关 键 词: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正确性;举证责任;二重买卖
Abstract
The publication principle is the inner demand of the feature of real right, it makes a great difference on carrying out <the law of real right>, the principle presumes the validity of real right, but the presumption is not absolute. Secondly, the principle allocates of the burden of proof. Thirdly, in the situation of “double trading”, the principal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judging the attribution of the property and protecting the third part’s interests.
Key words
The publication principle;Validity of real right;Burden of proof;Double trading
目 录
摘 要2
Abstract3
一、物权公示原则下的物权正确性4
(一)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冲突4
(二)冲突解决机制5
二、物权公示原则下的举证责任分配6
三、物权公示原则下的“二重买卖”7
(一)都未登记7
(二)后买受人完成登记8
四、小结9
参考文献10
谢辞11,4435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地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上的利益的权利,其具有对世性、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公示性、独立处分性等特性。由于物权的上述特性,“其得丧变更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之象征,始可透明其法律关系,避免第三人现实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建立物权公示制度和公示方法,才能让当事人和第三人有可能从外部辨识物权关系的存在特别是物权关系的归属,使得物权关系明晰并能为第三人所获悉,进而防止人对物的争夺,保障交易的安全与效率。
物权公示原则作为民法上的重要原则,其在司法适用上的表现主要体现在其对物权关系的认定作用,对于权利人的保护作用以及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还有在典型问题“二重买卖”中对于物权归属的判定作用。下面,笔者就物权公示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上述几点问题进行具体论述。
一、物权公示原则下的物权正确性
在贯彻物权法基本原则过程中,物权公示原则具有重要作用。所谓公示原则,就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公示方式展示其变动,从而使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之原则,也就是说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必须通过法定公示手段方能获得法律与社会之认可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公示方式分为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不动产登记就是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记载于国家专门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之登记簿的过程与事实。其目的在于明确各种不动产之物权归属,以保证物权人之合法权益。动产之占有是静态的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此事实状态作为动产物权的外部表征手段,可以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占有并获得法律和社会的保护与尊重;动产之交付,即动产实际控制的交付,交付的发生表示权利的有效转移。在物权公示原则下,可能发生因当事人自己或者其他的原因,而会发生登记簿上的公示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登记之权利与事实上的权利有异的情况。动产物权,在占有表征与真正权利之间也会有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确定物权的正确性,以及充分保护权利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已经纳入登记的物权,以及由占有表示的物权,即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物权,为法律物权;而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为事实物权。 物权公示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