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院司法解释应包括规范性司法解释和个案性司法解释。法源不同于法律形式。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填补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立法性”司法解释,是审判实践或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最高院司法解释在我国是一种正式法律法源。在认可司法解释法源地位的同时,要处理好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关系。
关 键 词规范性司法解释;个案性司法解释;法源 4437
Abstrac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people’s Supreme Court, include
normativ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individu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source of law differs from the legal form. In trial practic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upreme Court play an important role, such as to ensure the right application of law, to uniform the standards of application of law, to fill the gap of law. The emergences of some “legislativ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re the need of trail practice or justic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eople’s Supreme Court is a formal source of law. At the time of recognizing the status of source of law,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case guidance system must be dealt with.
Key Words
Normativ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dividu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ources of law
目 录
摘 要 2
Abstract 2
一、问题之提出 3
二、最高院司法解释作为法源的合理性 4
(一)审判实践需要司法解释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4
(二)审判实践需要司法解释来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 4
(三)审判实践需要司法解释来填补法律空白 4
三、最高院司法解释作为法源的合法性 5
(一)形式合法性 5
(二)实质合法性 5
四、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定位: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 6
五、最高院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 8
优尔、结语 9
参考文献 11
注 释 12
谢 辞..13
一、问题之提出
在当今西方,司法解释被认为是司法适用中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裁判的活动。解释本身不会作为法律渊源,因而不会有对该问题的探讨。但在中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下,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所做出的解释。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司法解释不仅主体仅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且,在解释的形式上亦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的司法解释通常是以成文规范的形式作出,名称虽然有异,“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均存在,但是它们均具有抽象性与规范性,对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由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司法解释能否作为法律渊源的问题在中国就凸现出来。一方面,最高院及最高检是司法机关,没有立法权;另一方面,它们作出的解释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起到成文规范的作用。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能否作为法律渊源,如果作为法律渊源是否存在僭越立法权的的嫌疑,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有何必要性及合理性,我国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又有何缺陷等等,这些在西方国家不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下就成了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由于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此,本文研究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1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