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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2)

时间:2022-02-09 21:29来源:毕业论文
二、案例介绍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9日,杨某在付某开设的 电子 商品网店上网购了一部价值15123元的电脑,拍下一次商品后性付清全款15123及邮费95元

二、案例介绍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9日,杨某在付某开设的电子商品网店上网购了一部价值15123元的电脑,拍下一次商品后性付清全款15123及邮费95元。随后,付某委托该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到达目的地后被他人冒名签收,造成杨某没有收到货物。因此,杨某多次要求付某交货或退还价款,付某却表示货物被冒领的责任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同时,以杨某不能将货物返还为由拒绝杨某退还价款的要求。杨某遂将付某和圆通速递公司诉至付某所在市法院,索要货款及邮费。

(二)审判意见

上述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付某已将货物交由快递公司运送,但是货物还未交于销售者时,由于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的疏忽大 意,没有查明对方身份便将货物交给对方,导致消费者杨某没有收到货物,造成销售者付某尚未完成向杨某交货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付某对杨某构成违约,而快递公司与杨某之间不存在缔约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付某赔偿杨某已支付的货款15123元及邮费95元。

(三)争议的焦点 

此案在新消法发布的今日也具有争议性,有学者认为,卖家没有将货物送到消费者手中,没有完成合同,所以消费者向卖家索赔肯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在卖家将货物交由快递公司运送,快递公司和卖家之间为缔约双方,快递没有将货物寄送给消费者,即快递没有履行与卖家的合同。对于由于快递的过错导致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没有完成的,卖家可以另行起诉快递公司索赔。

本案的关注度较高,此案所涉及的消费者、卖家及快递公司三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在新消法中也没有明文规定,同时本案也引发了社会对网购消费者其他合法权利的广泛关注。为此,本文围绕网购消费者的权利主要讨论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新消法保护网购消费者权利的新规定;二是影响网购维权的其他原因;三是如何更有效的保护网购消费者的权利。

三、 新消法中关于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2014年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正式实施。针对越来越多的网购侵权案件,新《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七天“后悔权”、消费者保护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认定,以此来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与先前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后三日内,可以以正当、合理的理由要求退货相比,新消法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在之前的规定中,消费者是处于劣势的,因为消费者在申请退货时很难拿出证据说服商家接受自己的退货理由是“正当、合理的”。而退货只限三日内,要求消费者在三日内要对商品的实质进行鉴定,这是强人所难的,毕竟时间有限,这就导致很多消费者由于三天的退货时间限制不能退货。所以新消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解除了旧法对于消费者关于退货的限制,这也与消费者在实体店里消费后的商品退货日期限制7天使一致的,大大保障了消费者的权利,解决了网购“非现场性”带来的风险。同时,在消费者行使这一权利时,也大大推动了商家诚信经营,商家积极主动的向消费者介绍商品的详细信息,才能避免消费者退货。文献综述

(二)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性诉讼

经常网购的消费者应该了解,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商品销往世界各地,销售量是非常庞大的,因此如果此商品出现问题,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那么如何更加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摘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此公益诉讼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消费者协会在公益性诉讼过程中是不收取消费者费用的;二是消费者协会直接提起诉讼,诉讼当事人为消费者协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类诉讼的主体地位,进一步确定了消协的维权职责,解决了个体消费者因为维权手续繁琐及成本高而放弃维权的现状。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9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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