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说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不合适的。折衷说虽然兼顾了主客观两方面,但其本质上还是以客观标准来判断行为人对外部事实障碍的认识,过分考虑一般正常人的社会经验而忽视行为人主观上对外部障碍的认识,因而与客观说都犯了方法论上的错误。限定主观说的自动性仅限于广义上的后悔,在认定上比较多的参杂了道德伦理因素,将犯罪中止的认定范围大为缩小,这种结果不是犯罪中止制度设立的本意。能做到却不做是中止未遂;想做到却做不到是障碍未遂”。真正对于中止的认定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意志。这一观点是判断自动性的比较理想的一个标准,该观点虽然未考虑行为人中止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志而是关注犯罪行为人实施中止时的心。即即使行为人犯罪实施中止时确实有客观障碍,但是只要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继续实施但却放弃实行犯罪行为的,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一旦无法从客观条件推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活动则从人权保障角度而言也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定,从而认定构成自动性。
论犯罪中止的构成认定(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93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