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成为各国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关键,通过各种鼓励政策提升本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国家创新体系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尽管因国情差异政策措施各具特色,但是施行对企业最具吸引力和实惠性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激励,成为各国培养自主创新能力的共论文网同选择。OECDScience,TechnologyAndIndustryOutlook2012报告显示,34个成员国中有26个国家制定了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措施。这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中国。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普遍采用。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体系
早在1998年就出台了关于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规定,但相关规定较为严格,企业惠及面有限。2006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在税收激励部分明确为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百分号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这一规定成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依据。随后2007年3月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进行明确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2008年12月国税总局出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围绕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研发活动及方式。可加计扣除费用。税务征管等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2013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在116号文基础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上述规定形成了国家层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体系。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百分号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百分号摊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核心内容。相对于其他研发优惠政策,加计扣除政策具有普惠性。公平性的特征,无疑是企业可以享受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惠及国内众多科技性企业。但是从实际施行情况来看,政策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以笔者所在的省份为例,2011年所得税税源调查显示高新技术企业60百分号以上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12年全省1189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比例不到30百分号,全年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数量为457家,不到全省查账征收企业的0。3百分号。而在全国范围研发费用政策落实较好的上海市2010年仍有30百分号的高新技术企业未享受加计扣除。按照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通过认定的企业都具备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2010年底全国高企27962家,研发投入2694亿元,扣除政府研发资金投入,企业应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额应超过1000亿元以上,根据统计数据该年度所有高企享受的税基优惠和税率优惠总额为688亿元。
三。原因分析
围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学者专家进行了很多的探讨,薛薇(2010)认为现有政策定位有偏差同时缺乏灵活性,创新激励效果有限;徐晓(2011)通过上海市调研样本数据分析,认为政策激励效果较好,但是企业享受成本较高;刘海燕(2012)从中小企业视角分析认为政策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在信息获取和费用归集方面的不足,加大政策享受难度;夏太寿等(2012)通过分析江苏省政策实施情况,提出政策改进措施。总的来看,现有研究主要在于政策的分析及完善建议,但是分析的视角和深度不够,相关建议措施针对性不强。下文从研发项目界定。费用归集。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认识等方面分析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以期提出更为有效的完善措施。
(一)研发项目界定
相对于其他的税收优惠措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企业是否进行了规定技术领域(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创新研究为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虽然国税总局2008年116号文对于研发项目进行了详细的概念界定,但是涉及十大产业近百项技术,对税务人员来说审核难度太大。同时研发处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即使研究人员自身也存在分辨难度何况其他人员。对于存在税企争议的研发项目,可以由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鉴定,但是鉴定程序和部门之家的工作衔接无形中为政策执行设定的障碍。
(二)研发费用归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主体必须能够准确的归集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分项目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相关资料的收集有其特殊性,财务人员需要与研发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在研发人员的协助下,判断该项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等问题,同时,研发人员通过对财务核算过程的了解,有助于提高研发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从企业内部核算分析,该规定不仅增加了企业账务处理的成本,同时存在共同研发费用分摊。研发人员不同研发项目任务分配等问题,同时财务核算与税务核算存在口径的不一致问题,增加了企业的政策享受成本,这一现象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更为突出。
(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项目
国税总局2008年116号文规定了8类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2013年70号文有对费用范围进行了扩大。从目前规定来看,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五金一险等在可加计扣除范围之内,但是企业由于自身需求产生的外聘技术人员的费用还是不能享受;研发厂房。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无法享受加计扣除,研发活动产生的差旅。会议等费用不能加计扣除。从鼓励企业研发的宗旨来看,这种规定虽然避免了企业将非研发用的大量支出研发费用化,但同时也遏制了很多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对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有限。(四)政策认识误区
政策认识误区从企业角度看主要在于企业对于现行的税务优惠政策认识不足。现行的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制,即由企业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报备通过后就可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按照税务规定的年限在以后年度抵扣。很多企业对此政策认识不够,认为企业当年亏损就无法享受该政策,而根据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当年的费用只能在本年度享受加计扣除,而不能递延到以后年度,企业因而无法享受的优惠政策。对于很多中小企业科技企业来说,在成立初期基本上处于亏损状态,大都处于资源匮乏的起步阶段,较容易发生亏损或盈利微弱,认识误区使其很难从现有的政策规定中得到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出发点是通过税收优惠刺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本质上是要提高企业源发性的创新,因而企业研发费用的资金来源成为是否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重要前提。国税总局2008年116号文规定了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等几种形式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其中贯彻的原则就是,出资研发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府科研立项以及集团立项出资的项目,研发方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实际操作中,许多规模较大的企业,由于财务规范同时各种途径研发项目较多,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很容易享受到优惠政策,而形成研发费用的资金来源税务部门无从获取,出现了加计扣除税务部门数据和科技部门显示的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存在矛盾的现象。这种做法不仅存在骗取国家税收嫌疑同时没有不能够真正发挥政策的作用。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合理的部门协作机制
现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目前企业报备。税务质疑以及科技部门鉴定的工作模式很难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真正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有必要形成税务。财政。科技部门部门的联合管理机制,建立企业研发项目动态管理系统,企业所有研发项目无论各级政府立项还是自行立项,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共享,科技部门对于企业自行立项项目进行审核,确认为研发项目后反馈给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对于政府支持研发项目进行备注,税务部门再对研发费用的合法性和归集给予审核并决定最终的减免额度。
(二)强化政策宣传力度和深度,健全政策服务支撑体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实施多年,很多企业对政策认识不够。与其他优惠政策相比,研发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复杂,对企业要求比较高,在研发活动的认定。研发费用的归集。备案申请等许多方面,相关政策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帮助企业规范管理内部研发项目,建立研发费用辅助帐,对于研发费用进行规范归集,协助企业低成本地完成申请为,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好地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税务和科技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政策辅导,向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科技人员解读最新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加大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和深度。
(三)取消对研究开发活动技术领域的界定
采取排除法,即明确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除此之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使现有的加计扣除政策真正成为普惠性政策,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
(四)降低对于研发项目的评价标准
取消类似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实质改进技术。工艺。产品等标准,而是应该从企业实际出发,但是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创新价值的项目,具有推动科技进步意义的项目能给予立项,让有研发活动的企业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对于取得类似知识产权证书的研发项目应无条件的给予政策优惠。
(五)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更为优惠的税收激励政策
各国的经验证明,科技创新主要来自于新建企业和中小企业。现有的税收激励政策以财务和内部管理的规范为隐形条件,对于中小企业的创新激励非常有限,因此建议参考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做法,提高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采用阶梯加计的方法同时延长研发费用可抵扣的期限。英国对中小企业,如果每年研发费用超过一定标准,则可以享受更高幅度的抵扣,法国则规定,企业所投入的科研创新经费,经核实后可以以其一半的额度抵扣企业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于不断增加研发投入的企业,经核实后可以继续抵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美国则规定对当年未能盈利的企业,可以顺延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费用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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