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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破产法對劳动债权的保护【1959字】

时间:2023-08-01 17:00来源:毕业论文
论企业破产法對劳动债权的保护【1959字】

论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论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劳动债权的概述

劳动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应优先分配的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报论文网酬)。工资性待遇。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它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1)劳动债权权利的主体特定性即具有劳动能力,已经同破产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以及聘用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对破产企业享有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税务机关;(2)劳动债权价值取向的多样性,劳动债权体现了人的权利也反映了相应的社会权利,对于劳动者来说,生存权是他们最基本的权利,工资则是体现生存权重要的方式。而将破产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列入劳动债权则充分体现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社会利益本位,体现社会的整体价值利益;(3)劳动债权权利内容的丰富性,劳动债权即包括私法之债,又包括公法之债,是即公私债权为一体的权利混合体;(4)劳动债权存在的时间性,劳动债权必须是破产宣告前因为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对于企业宣告破产后产生的其他一系列和劳动者相关的债权都不能列入劳动债权。(5)劳动债权的程序性,劳动债权的程序性是指劳动债权必须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予以公示后计入企业的债权表才有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劳动债权特定的有限性,必须是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实现破产程序的优先权。另外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劳动者的工资和工资性待遇。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这三个方面基本上概括了劳动债权的范围,三个方面下面包含诸多的项目,他们共同构成了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的方方面面。

二。企业破产过程中劳动债权的现状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并且还明确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但是大部分的破产企业在破产之前都是资不抵债多年,长期停产,长期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金多年。对于企业劳动者来讲当企业破产后,他们把希望寄托在政府和法院身上,希望法院在处置企业破产程序中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权利。但是法院在处理企业的破产案件中,发现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后,优先清偿劳动债权,但许多企业在清偿破产费用后,已无资金清偿劳动者的债权,这种情况会致使企业职工问题成为社会一个不安定因素,容易滋生事端,造成许多社会问题难以解决。

劳动债权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还存在劳动债权的优先顺位与担保物权的矛盾,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类型,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在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通用的做法是破产企业在新破产法颁布实施之前所形成的劳动债权,破产企业以其无担保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应当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也就是说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此时受劳动债权限制,但如破产企业在新破产法颁布之后形成的劳动债权的清偿,则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只能从无担保的财产中清偿,这时担保物权不受劳动债权的限制。

三。完善企业破产过程中劳动债权实现的对策

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不是万能的,但他的实现需要各项法律法规的完善,特别是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相应的司法解释应对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进行完善的解释,使法院法官在办理破产案件能切实的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并且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加大对破产企业债权的追索力度。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最大的难点是企业大量的债权难以回收,为了使破产审理工作兼顾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必须要加大对债权的追索力度。对于数额比较大的债权,可以成立债权追索组,联合企业业务人员。破产清算人员。审判人员联合追索。另外在确保劳动债权的优先实现,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破产费用,降低破产成本,严格规定破产管理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对于破产费用,破产清算组应列出详细的明细表,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可支付。尽最大的可能减少破产费用,减低破产成本,保护劳动者和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过程中劳动债权的实现也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和支持,政府对于那些在支付破产费用后无能力支付劳动者债权的企业,应从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政府的管理行为和法院的司法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合力,上下心确保破产案件的妥善处理。

论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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