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方面,行政相对人没有权利对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出复议申请,抽象行政行为是被有限的列入到行政复议范畴当中,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虽然将规范性文件归入到复议范畴中,但并不完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七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只包含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具体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明确知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只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包含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畴中。实际上,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的行政诉讼更为重要,因为它是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可以重复应用。 因此,监督检讨更为重要; 而这些抽象的行政行为即使有独立的监督机制来监督,但实际上的监督是不到位的。如果可以提前发现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并且提出对策解决时,就可以避免一些纠纷的发生,或者使这些纠纷可以及时的纠正,减小损害。
行政复议制度的研究分析(3):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1997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