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自我实现的需要
马斯洛指出,即使以上需要都得到满足,往往又会产生新的不满足,这就是要求实现个人聪明、才智、理想与抱负。这是最高层次的一种需要。马斯洛把“自我实现”一词加以限定:“说到自我实现需要,就是指促使他的潜在能力得以实现的趋势,这种趋势可以说成是希望自己越来越成为自己所期望的人物,完成与自己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
马斯洛认为,社会文化对人有影响,但人本身的内在力量尤为重要,社会文化因素对人的价值体系起一种促进作用。每个人都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就是一种类似本能的潜能或基本需要。人要求其潜能得到实现,这就是马斯洛的自我实现论的中心思想。
马斯洛认为,上述五种基本需要是逐级上升的,当较低级的需要满足以后,追求高一级的需要就成了驱动行为的动力。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属低级需要,尊重的需要与自我实现的需要属于高级需要,社交的需要为中间层次,基本上也属于高级需要。必须先满足低级的需要,这是基础,然后才能逐级上升。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正是这个意思。
(二) 相关法律规定
2012年6月12日,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于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管理、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给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使宿舍型住房。
《办法》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办法》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与退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文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文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指定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得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煮饭高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 我国社会保障住房之公共租赁住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4):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43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