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安家费支出核算的思考
作为新生事物的人才引进安家费(以下简称安家费),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已经实施多年。但安家费究竟属于何种费用,会计理论尚无定论,会计实务处于探索与尝试中。如何准确地做好安家费的支出核算,一直困绕着高校财务人员。
1。人员费用支出
用人单位支付安家费的重要原因是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但更直接目的:(1)为了招揽或吸引社会各类专门人才,利用人才拥有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2)让已引进的人才安居乐业,充分发挥其作用;(3)推动地方社会经济和用人单位的发展。这是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的根本目的,也是安家费实施的未来效果。一次性支付的安家费,似乎与引进人才的工作绩效无任何关联,但服务期内人才潜能发挥与目标责任考核决定着安家费的最终落实。安家费的人员费用属性,表现为购房补贴。绩效工资。奖励等费用要素。
2。资本性支出
用人单位以集资建房等形式变相支付的安家费表现为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等资产要素。
3。商品和服务支出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下简称分类科目)规定,财政拨款的人才引进经费,在支出功能科目一般公共服务-人事事务-引进人才费用“中列支;引进人才费用反映用于引智成果推广等方面的支出。引进人才费用是否包括安家费开支,分类科目未细化说明。
来自全国各地的人才引进政策资料显示,引智成果推广费用有包含安家费的,有将安家费作为独立的会计事项,与之分列的。安家费可能体现为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专家经费等要素。
二。安家费核算方式的多样性
安家费支出属性的多重性,决定了会计核算方式的不确定性。安家费如确认为人员经费,则在教育事业支出的住房补贴。绩效工资。奖励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及专用基金的住房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中开支;如确认为资本性支出,则在专用基金的住房基金。修购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教育事业支出的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开支;如确认为专家经费,则在教育事业支出的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开支。
三。安家费核算的财务管理问题
1。财务人员的困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安家费如作为人员经费,或作为住房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所得税;若以住房等福利设施补贴,或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的购房补贴,则避税。由此形成引进人才个体税负的差别。财务人员选择安家费核算科目时,既要考虑公平税负与合理避税,又要顾及国家与地方的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和税收政策。
另外,国家与地方的人才引进政策调整。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和税收政策变更,促使财务人员强制改变安家费的原有核算方式,可能导致部分引进人才的利益受损,使会计科目调整受挫或压力重重。
2。财务管理的混乱
为满足财务管理需要,维护引进人才的利益,安家费分散在若干多个会计科目中核算,增加了会计职业判别的难度;因此而造成安家费的详细资料不易获取,信息资料的可比性可能存在问题,可信度可能下降;政府或用人单位难以掌握安家费的总体开支情况,可能导致决策分析失误。预算执行失控。
所以,财务人员在确定安家费会计核算科目时,需要权衡利弊,考量选用科目的合规性与合理性。而安家费核算科目的随意变更,可能导致安家费指标的掌控失灵。会计核算混乱。
四。安家费核算的思考
1。作为绩效工资或奖励金等,在教育事业支出的有关明细科目中开支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占教职工工资份额较大的绩效工资暂不在工改之列,但作为校际差距的主要体现,仍为高校吸引人才的亮点。
对于预算总量控制和国家政策指导下的绩效工资,在国家未出台限制政策之前,预算单位有自主分配权。高校以教职工平均工资不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为尺度,兼顾社会影响。发展动机和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制订适当拉开差距的绩效工资分配标准,将结余部分用于学校发展。笔者认为,安家费作为绩效工资的一部分,列入工资福利支出的奖金中开支;如数额较大,国家或地方又无税收优惠时,以按月发放为宜。
安家费作为政府部门对引进人才的一种奖励时,可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下的奖励金中开支。用人单位在国家和地方规定之外给予引进人才一次性的安家费奖励,能否列入奖励金中开支,笔者不敢妄断。
对于零星的安家费开支,财务人员也有确认在工资福利支出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列支的。
2。作为购房补贴,在教育事业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和专用基金的住房基金中开支
分类科目解释,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高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住房基金是指按一定渠道取得的专门用于学校住房建设(如:职工安居工程建设)和职工购房补贴的基金。
安家费作为购房补贴,经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直接用作购房资金,引进人才免税;非购房的现金支付或超标准支付的购房补贴,除地方税收优惠外,一律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动用往年结余资金,在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中开支
事业基金是高校拥有的未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是列年滚存结余资金,其下设的一般基金账户中扣除专项资金的净余额便为高校可自主安排的财力资源。高校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基金只能用于弥补未来年度的收支差额,故高校动用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支付安家费,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般基金账户往年有结存的可供学校自由支配的净资产;(2)因年度总预算支出大于收入,安家费预算部分或全部没有着落;(3)年度内临时追加的安家费项目,致使年度总预算超支。
4。在专用基金的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
职工福利基金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为解决职工福利设施和改善职工福利待遇提供了一定的经费来源,如兴建集资住房。
5。在专用基金的人才引进基金中开支
高校发展取决于人才。近年来,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张,人才需求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为留住本校人才,吸引社会有用之才,稳定师资队伍,增强竞争力,实现学校的跨越发展,有必要建立人才引进专用基金。高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高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其他专用基金;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有人认为,人才引进基金是高校按一定渠道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可向社会集资,或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主要用于安排引进人才的住房和科研启动等。教育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同意高校设立该项基金吗?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体制中,人才引进经费作为经常性开支项目,直接在教育事业费中开支,毋须设立专用基金账户。
6。在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中开支
修购基金是学校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由于住房补贴会受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补贴标准和部门预算的约束,有些高校利用修购基金为职工购置集资房或商品房,再以福利性质的低价等变相方式转让给引进人才。这种做法显然违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初衷和财务管理规定。(1)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修购基金所形成的资产非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而为学校所有的国有资产;单位资产的变相转移或个人低价取得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2)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精神,严禁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3)按照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低价出售住房;单位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不得在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
纵上所述,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全面推行部门预算管理,专用基金的内涵和性质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在专用基金中开支的安家费将逐步并入教育事业支出的有关科目中核算。会计制度明示是关键,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根本。
五。规范安家费核算的建议
1。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配套
行政事业单位(或高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明确规定安家费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规范安家费的核算科目。
2。选择会计科目要兼顾利益与公平
安家费核算中的利益与公平原则,可能永远存在。但只要有财务会计制度当盾牌,素质与职业判断作底蕴,财务人员一定能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3。会计核算方法要保持前后一致
4。建立会计核算项目
对于财政专项拨款的安家费,列入人才引进项目支出;对于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安家费,列入基本支出,并明确单位预算项目,规定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
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安家费支出核算的思考
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安家费支出核算的思考【3527字】:http://www.youerw.com/jiaoxue/lunwen_1367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