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当前中国的道德现象看法律强制作用
作者简介:曹清旭,陕西警官职业,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67-02
法的强制作用就是利用国家强制力量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论文网,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民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有一定联系,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联系,法与道德在内容上有相互重合的地方。道德对社会的调整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具有普遍性,程序性和强制性。二者区别在于生成方式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发在生成上由有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建构性。道德是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的;发有明确的行为模式,道德有相当大的弹性;法有可诉性强制性,道德的约束多靠舆论和自身。
当代中国对法治的呼唤,可以说是对秩序的呼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就一个社会的总体看来,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法治的确立必定是后续性的。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法治只有在这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转型并大致形成了秩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法律本身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而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如何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笔者想应该是靠大家的道德。文化素质。觉悟。自觉性。法律意识等等,归结为一点还是靠道德和法律。那么我们先看看目前我们的道德现象。
一。当代中国的道德现状
1。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以数万名儿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给中国上了一堂食品安全教育课。事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乳制品行业等都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做出了各种承诺和表态。然而,近日多个地方再度曝出三聚氰胺死灰复燃“,我们应回头审视,以生命为代价的教训,究竟有多少被汲取,又有多少被遗忘。教训一:信息不透明,未能及时防止危害扩大教训二: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未能及时上报教训三:食品免检造成监管空白归结一点:商家无商业道德。政府无道德责任。
2。2011年3。15特别行动中,央视曝光了双汇瘦肉精“养猪一事。瘦肉精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瘦肉精有着较强的毒性,长期使用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
3。2012年4月9日凌晨始,一条关于酸奶和果冻中所用凝胶来自破皮鞋的消息再次震惊了中国人。通过微博传播的这条消息,引起了公众的极大不安。虽然作为消息源头的微博被用户自己删除,但是,有关破皮鞋“带来的惊恐和疑问却并不能在瞬间被清零“,恐怕将长久地留存公众心里。
当然笔者不能穷尽所有的道德问题,但一个个的血的代价让人不禁要问:中国怎么了?
二。原因分析
说过一句话: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在一切有着利益追求的社会中,都存在着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一切有着个人独立意志的社会中都存在着思想观念和意欲要求差异上的行为冲突。社会冲突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一切社会都存在着或隐伏着社会冲突。但是,控制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又是社会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需要。只要存在着社会冲突,特别是存在着社会冲突不断扩大和激化的可能性,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威胁,社会成员就会处于一种普遍的不安全感之中。那么法治社会对于这些冲突该如何解决。我们先来看看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采取什么处理措施,有什么是值得中国借鉴的。
(一)美国
在美国,商家是轻易不会也不敢铤而走险,因为当一些商家如果生产了一些劣质产品,对其采取的惩罚性赔偿是很厉害。不得不承认,目前来说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比较完善。健全的国家是美国。美国维护食品安全的三把利剑分别为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召回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
其中,惩罚性赔偿对生产和销售危险产品的企业日益发挥出威慑作用。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调查,美国每年大约都会扔掉价值910亿美元的食物,但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过了保质期。
当然,在美国历史上也曾有过出售过期食品的商家,其结果就是被举报后受到重罚,而且顾客越来越少,最后只得关门。所以,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都不敢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二)日本
在日本,如果有商家生产劣质食品,实行环环追溯管理。日本1955年爆发的森永砒霜奶粉“事件曾致1。3万儿童受害,死亡130名。森永毒奶粉“事件大大推动了日本社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进步。以此为契机,1957年日本大幅修改食品卫生法,强化了对食品添加物的有关规定,1960年后又出版了食品添加物法定书,对乳制品添加物做了明确的限制规定。列入规定清单的有毒物质逐渐增加到了现在800多种。
日本的食品监管非常重视企业的召回责任。日本报纸上经常有主动召回食品的广告。日本采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农业和食品政策。食品只有通过重重关卡“才能登上百姓的餐桌。
在食品加工环节,原则上除厚生劳动省指定的食品添加剂外,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其他添加剂。
(三)巴西
在巴西,为了杜绝和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巴西政府设立了很多食品监督部门。颁布了很多有关食品安全的法案。并且采取重罚措施,对违法生造假企业。起诉企业法人进行重罚。在巴西,生产未达标产品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如果是重犯,企业都将被处以与首次发现时数额相同的罚款,同时还要接受停产30天检查。没收不合格产品。收回已投放市场产品等一系列处罚。如再被查出,案件将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企业法人将以食品造假罪被起诉。
(四)俄罗斯
在俄罗斯设立监督局统一管理。在俄罗斯,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过去一直由国家卫生防疫部门。兽医部门。质检部门及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共同负责。但俗话说三个和尚没水吃“,婆婆太多也带来职责划分不清。推卸责任甚至相互扯皮的弊端。
这一局面在2004年开始得到改观。当年3月,俄罗斯总统普京为理顺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命令在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下设立联邦消费者权益和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将俄罗斯境内食品贸易。质量监督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交由该局集中负责。
新机构的成立对于集中行政资源。监控食品质量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他国家比如说法国是世界闻名的美食大国,食品安全一直是政府和民众关注的焦点。近些年来,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不断涌现,造成民众,这促使法国加大了对食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监管力度。
销售部门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巴黎超市的工作人员每天晚上关门前都会把第二天将要过期的食品扔掉。判断食品是否过期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标签上的保质期,而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商店就得关门。
从以上几个国家惩治商家道德问题的措施来看,目前频发的商业道德问题的原因不外乎三点:制度不健全。机构不完善。商家无职业道德。
三。凸现法律强制作用
看了目前所存在的道德问题,再看看我们国民的道德意识,我们可知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靠国民自觉的道德意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是不够的,美国著名人类学教授霍贝尔霍贝尔认为,法律与社会文化密不可分,不能离开社会文化来研究法律。霍贝尔说,在任何社会里,不论是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法律存在的真正的基本的必备条件是,社会授权的当权者合法地使用物质强制“,他还形象地将法律的此种因素描述为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虽然并不时时使用“。由此可见,霍贝尔所称的特殊的强力与我们今天所称的法律强制性是相同的,说明他也意识到了只有强制性才能保证法律的实施,强制性才是法律的本质特征。至于官吏的权力则来自法律的强力,而规律性是法律的起码要求,都不足以构成法律的本质要求。
可见,在现阶段的商家道德意识差,那么约束商业道德问题就不是单纯的一个良知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应该凸现法律的强制作用,怎么强制,重罚重判重赔偿。等国民的道德素质上了一个台阶,已经向良性发展时,我们的强制也就可退居二线了。
道德是心中的法律,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道德。现实生活中存在这很多不遵守道德规范的行为,我们不可能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一切道德问题,比如:公交车不让座问题。对弱势群体不救助的问题等,我们很难用法律来规范道德行为,通过立法来强制道德行为,但对于一些有违道德又违法的道德败坏的行为,我们不仅应该用立法来规范,而且应该凸现法律的强制作用,如加大处罚力度,让这些道德现象不再重复或减少发生率。
应当承认,强制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是有着存在的合理性的。但是,强制力的作用是有限的,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它都不是最有效的手段。惩罚不是目的,惩罚只是为了使那些破坏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并对其他人表明违反准则的行为的不利后果以及遵从的意义,从而加强他们对社会准则的认同。所以说,惩罚只有在针对社会中的极少数人的行为并在大多数人看来是正当的时候才是有效的。这就是强制力的限度,在这个限度以内的强制力可以被视为善的强制力。
四。结论
目前国家出台一些惩治食品安全方面的措施,但也只是做了些基础工作。可能短期内可以对犯罪行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但是从长期来看,单纯的重刑重罚的高压态势,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的犯罪隐患,一个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长期专注于某一两个领域的犯罪而放松其他,而一旦政府和执法机关的高压态势稍有松懈,震慑作用下降,犯罪行为就极有可能死灰复燃。
当然,法律的强制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道德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还必须要靠完善的食品产销制度,规范的食品安全操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监控,司法部门的强势打击等结合起来,把有力的制度常态化,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犯罪的发生。
透过当前中国的道德现象看法律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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