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的道德缺失及真实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G2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4)11-0063-02
一。隐性采访及其存在的道德考量
(一)隐性采访的概念界定及特点
1。隐性采访的概念。隐性采访是相对于常规采访的来说论文网的,根据新闻界实践来看,对于常规的正面采访,受访者都是乐于接受的,但是对于反面采访或者批评性质的采访,一旦记者亮出身份和采访意图,通常都是很难采访到事实真相[1]。为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的职能,新闻界中随即产生相对常规采访的采访方式,理论界至今没有对隐性采访给以明确的界定,从称呼上隐性采访通常又称为隐匿采访。私密采访。偷拍。暗访等等,这些称呼都表达了隐匿的采访特征,新闻界一般称为隐性采访。
2。隐性采访的特点。隐性采访由于其自身的特点,相对于常规采访而言,隐性采访具有非公开性。有限性。双重性等特点:首先,隐性采访的采访方式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的,这种采访行为是秘密进行的,具有非公开性的特点,表现为隐瞒身份,隐蔽采访手段及不向被采访人暴露采访意图与目的。其次,隐性采访在采访范围上只能适用于有限的采访题材,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采访都能采取隐性采访,必须是在公开采访无法保证采访真实性的情况下,并且进行隐性采访不会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不会侵犯到公众利益,才能进行隐形采访。最后,隐性采访在采访上存在双重性的效果,相对于常规采访,隐性采访能实现常规采访不能实现的采访效果,更能体现新闻媒体对新闻报导的真实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隐性采访的道德缺失
1。社会侵权行为泛滥。现阶段,由于社会媒体过度的使用隐性采访,间接导致社会性的侵权现象达到泛滥的程度。即使这些相关媒体是出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能淡化隐性采访自身欺骗性的采访方式,这种通过欺骗获得的新闻题材,侵犯了公众的合法人生权益。甚至由于一些记者自身素质不高,不具备基本的法律道德,为了便捷的获得采访信息,无视法律和道德规定滥用隐性采访,这样更进一步的加剧了社会侵权行为的发生。
2。传媒人整体素质滑坡。记者这个职业是具有社会公共性质的,这个职业的群体理所当然应该肩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具备职业记者说必备采访技巧的同时,记者还必须有着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但是,目前许多的记者为了抢独家新闻,往往遇到被采访者不接受采访时,第一时间采取的工作不是对被采访对象进行说服,而是直接转换身份进行隐性采访,而且许多采访的内容为了抢发表时间,没有经过相关的技术处理就直接对外进行发表,这样是忽视社会公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变相偷懒的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时间传媒人整体的素质滑坡[1]。
3。偷窥偷拍行为的盛行。大众媒介对社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它不仅引导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更对整个社会道德价值观念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大众媒介传播的内容是非常关键的,一旦一些行为的负面性被淡化,那么在社会的危害也是非常严重的[2]。隐性采访中偷拍偷录行为,其负面性由于大众媒介的过度使用已经被淡化,而且这种采访方式迎合了人们的偷窥欲望,对受众产生影响,导致社会中偷窥偷拍行为的盛行。
(三)隐性采访的真实性问题
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存在最根本的基础。合理的运用隐性采访,能够更好的凸显新闻的真实性,但是不加限制的滥用,就会对新闻点的真实性产生负面的影响。隐性采访中记者通常隐藏自己的身份,采访通常在一个欺骗被采访者的前提下进行的,对于这种介入式的采访,采访的方式和内容都是经过记者事先设计好的,其中自编自导的痕迹比较明显,记者的主观意识比较容易影响新闻事件的走向,使得隐性采访所获得新闻内容的真实性受到了挑战。隐形一旦新闻失真,不仅削弱了新闻监督的力度,也是受众对新闻媒体公信力的下降[3]。
二。隐性采访中产生道德缺失及真实性问题的原因
1。经济利益的驱使。新闻媒介是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代表着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随着体质改革的不断升华,新闻传媒在市场经济中已经演变成独立核算,作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这样导致新闻媒介在组织自身的采访行为时,不仅要出于经济方面进行考虑,还要考虑如何采取更便捷的采访方式以及降低运营成本,并通过迎合社会大众的方式来组织内容,以获得更多的受众,这些都是经济利益驱使,导致隐形采访负效应的成因。
2。新闻监督的缺位。相对于西方成熟的法律体系,的法制化进程起步较晚,且发展速度较慢。对于新闻监督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仍是一片空白,至今都仍未出台与隐性采访相关的法律条文,新闻法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新闻道德缺失的现象产生。同时,对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能起到约束作用的受众监督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行使,在这些年的新闻实践中,由于广大的新闻受众监督意识比较淡薄,没有能意识到自身的受众监督职能,使得缺乏社会监督机制的新闻媒体有了可乘之机。
3。道德自律的缺失。广大记者所在的新闻媒介行业,新闻道德自律是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必须恪守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新闻工作则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同时在工作中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来要求和约束自己。但是,现行的中国新闻工作准则,相对于目前的新闻行业已经显得比较滞后,涉及的条例准则都过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再加上大多数的新闻媒介单位制定的自律规范中,对隐性采访没有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即使部分新闻单位制定了也没有严格的进行执行,导致了新闻媒介行业整体缺乏道德自律,仅仅依靠一个宏观的缺乏可操作性的行业条例,是无法阻止隐性采访产生负效应的。4。文化心理的支撑。隐性采访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是某一个时期的产物,隐性采访在现阶段与广大的社会公众所特有的文化心理期待形成一致的契合,而广大的社会公众的文化心理是现阶段的特殊环境所引发的。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自身的体制不畅和不健全,导致许多的本应由法律承载的任务根本无法全面完成,这使得许多的阴暗丑陋的行为仍然在社会的某个角落发生,而此时隐性采访就会被广大受众视为微服私访的行为,而且经过隐性采访的事件,通常都会获得社会舆论的广为关注,一般都会倒逼现行法律体系进行积极响应,从而使得诸多隐性采访的事件最后都得到积极解决,这就更加提升了社会公众对隐性采访的期待心理。这样,社会公众的文化心理上的支撑推动了隐性采访的盛行,也间接助推新闻工作者滥用隐性采访的行为。
三。隐性采访的道德缺失及真实性问题改善措施
(一)建立隐性采访的实施制度
1。加快隐性采访的道德法律化建设。至今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这对约束媒体及新闻工作者的行为是非常不利的,仅仅依靠宪法来约束新闻工作者,来保护公众的权益是远远不够的,在宪法层面由于其规定比较宏观,可操作难度较大,新闻工作者很难依据法律规范来指导自身的实践。而且,即使某些新闻工作者采访方式不妥当,也很难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制约。因此,有必要制定和晚上相关新闻法规,对记者和被采访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及采访手法的运用尺度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采访中的双方都能从根本上都到法律的保护,这样能从法律层面解决因隐性采访而产生的道德缺失及真实性问题。
2。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政府和社会大众之间有着相互对应的责任关系,这就要求政府在组织日常工作时能充分的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在对待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时,公开信息方面一定要表现出及时性和真实性,不能打着维护社会稳定等理由“及内部资料“等保密标签,延迟向全社会公开突发事件的详实信息,使得共勉的知情权受到侵害。这样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新闻媒介也就可以避免为了获得事实真相频繁的使用隐性采访。从而可以从源头上减少隐性采访的使用频次,进行改善隐性采访的道德缺失及真实性问题。
3。完善媒体内部的管理规范建设。仅仅依靠外部的法律约束,来改善新闻采访中的道德缺失及真实性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新闻媒体单位,必须根据外部法律条款的大方向,制定单位内部的审查制度,加强对采访内容的审查,约束记者的采访行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采访内容坚决不予播出,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记者要明确给与指出,并根据单位工作制度进行相应的处分,以帮助新闻工作者明辨是非,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予抵制,以减少因滥用隐性采访而导致道德缺失等问题的发生。
(二)建设隐性采访的美德伦理
1。提升新闻采访主体的自我道德修养。每个新闻工作者都必须有严格的职业操守,一名出色的记者必然是一名有着良好德行的记者。记者作为新闻采访的主体,要善于在新闻实践中不断的学习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同时要勤于自省,以实现自我监控和自我超越的目的。这样新闻工作者就可以在外部缺乏完善约束的情况下,依靠自身的道德修养,在内心中形成一个道德标尺,在工作中能够善于分辨是非,自我约束,抵制各种诱惑,形成采访的美德伦理。
2。塑造新闻媒介组织的自律环境。当然新闻行业的美德伦理仅仅依靠记者心中的道德修养也是不够的,我们还要为新闻媒介组织塑造适合的自律环境,这样结合新闻行业其它内外制约因素可以更好的建设隐性采访的美德伦理。塑造新闻媒介自律环境,首先需要类似记协组织这样的新闻媒体监督群体,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对新闻媒介进行充分的监督;其次通过成立新闻评议委员会来推进媒体组织建立科学规范的评议组织和评议程序,从而塑造出能实际约束到新闻媒介组织的自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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