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教育均衡发展概念,先从“均衡”着手分析。从经济学视角中看,均衡是指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的一种状态。这一概念最早由马歇尔引入。当达到均衡时,买方愿意购买量与卖方愿意出售量一致,其市场价格在均衡点上保持稳定。在市场供需相对均衡时,便是资源得到最合理配置之时,在此基础上经济学家提出了市场均衡理论。将这个观点移植到教育领域中便是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根据不同的角度和学术背景有不同的界定,多数研究者从教育普遍性特征和义务教育特殊性进行分析研究。教育学观认为义务教育均衡强调的是教育资源在各教育利益主体、各地区间、校际间的均衡分配。哲学观念论则把其界定为时空均衡发展论,即“时间进程上,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方面拥有相对平等的入学机会,得到大致均等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条件,并能够获得尽可能的发展与成长;空间结构上,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不同学校之间、同一学校不同群体之间的教育资源与条件的均衡配置。其中落后地区与弱势群体更需关注。”[ ]法学观认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权利制度是关键,提出权利保障论。公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应该且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和落实,制定相关法律强制性配置教育资源,实现教育机会和条件的均衡化。认为运用法律固有的客观公正性可以进行科学均衡配置,实现教育质量和效果的相对均衡。前两种观点强调教育资源的结果配置,第三个观点则强调法律在义务教育发展的保障和权威性作用。
由这些观点借鉴分析,本文探讨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内涵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入学机会(狭义上的教育机会或教育就学机会)均等,这一层面也可理解为法律层面。即一区域内政府做到教育的规定性投入,做到源头公平,实现办学条件的相对均衡,实现居民教育权利平等、即保证公民发展的权力起点公平性。第二层面是经济学层面,即教育资源和教育份额平等分配给教育相关主体,实现教育供需的相对平衡,并最终落实在人们对教育资源的支配和使用上。具体如基本办学条件的大致均衡,师资力量配置大致均衡等。第三层面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年级标准考试、升学考试等考试成绩评判标准的大致均等。后两个层面目前正在操作,但离均衡状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综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又得到了另一层面的阐释,它是作为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而非最高目标,并且是一种以提高全民接受义务教育的质量,保障全民享有相对质量基础教育的有效路径。 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政府责任(2):http://www.youerw.com/jiaoxue/lunwen_386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