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缺乏对影子银行的系统监管
由于我国对影子银行的探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对监管主体、监管范围亦不明确,导致许多监管的具体措施没有落实到位。首先,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对影子银行的风险监管针对性不强,缺乏有力高效的监督工具和手段;其次,缺乏健全的监督约束机制,例如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确立了准入机制,但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督机制。
五、国外对影子银行的审慎监管
㈠ FSB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措施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提出防范影子银行体系对系统性风险影响的几项具体措施:
1. 规范银行与影子银行实体关系。
第一,将附属影子银行实体并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统一风险基础资本、杠杆率和流动性比例的计算方式,实施更加清晰的审慎监管;第二,加强对商业银行向影子银行体系提供“间接支持”等行为的监管,加强监管银行对不遵循严格统一规则的实体提供支持的不合理现象;第三,加大限制关联实体之间巨大单个风险或总体风险,强化银行对影子银行实体风险暴露的限制作用。
2. 防范证券化的系统性风险
鼓励证券化产品供应者保有一部分与证券化有关的风险,适度分散风险,降低证券化的系统性风险。关注证券化产品的透明度和标准化,及时发现证券化产品的潜在风险,并做出相应措施合理规避。
3. 强化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
FSB提出各监管当局必须对当前货币市场基金在融资市场的规模、作用、特征及系统性风险等进行评估分析。通过分析了解,评价现行的监管措施对货币市场基金的作用和对其风险调控的利弊,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制定更加合理完善的监管措施。
4. 谨慎评估证券回购和贷出
加强对担保融资市场的审慎监管,在证券贷出和回购过程中仍要注意间接的对手方风险,对已获得保险的融资市场要合理评估证券贷出和回购协议。
5. 其他监管措施
一是继续完善信息透明度、报告度,从稳定金融市场的角度出发,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加强对一级市场发展的监管。二是适当改进与影子银行相关的金融机构的承销保险标准,控制系统性和流动性等风险。三是控制影子银行从信用等级评级机构中获得的低成本便利。
㈡ 美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美国自次贷危机后更加重视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势将其完善成可以对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有所防范和控制的审慎监管体系。改革法案中涉及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主要有:
1. 创建具有权威性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下设分工明确的各委员会。副部长级委员会,其职责是合作并监督FSOC跨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市场中潜伏的各类危险因子进行分析研究;常设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和执行相关决策。FSOC旨在提高影子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填补监管空白,帮助联邦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在指定规则、 修订政策措施等方面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共享,为主要金融监管机构提供解决跨领域监管问题提供可靠的交流平台,弥补监管空白,统一风险管理标准等。
2. 强化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
一是要求所有能够标准化的衍生品必须在交易所交易、在清算所清算;二是加强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强化联邦银行监管者对衍生市场主要参与者的监管职能;三是规定从事衍生品交易的银行必须遵守“沃尔克法则”,有效防止风险在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体系间的交叉感染。 利率市场化下我国影子银行的审慎监管分析(6):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1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