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用担保可用以重组社会资源。由于目前社会中存在的经济体与经济体信息不对称问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往往存在信用差,两者要想进行金融交易,在风险降到最低的情况下,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债务人的资信等级、还贷率等进行调查分析,增加了担保机构的工作量与担保业务的成本。如果中间引入一个第三方机构,其具有专业的资信评级机制,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资信具有统一的标准判断,担保机构在双方经济主体之间起到了中介的作用,这样才能很大程度上保障债权债务得以实现。
4.信用担保不能融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最大的特征在于融合社会闲散资金,信用担保不同于一般的金融工具。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是以其自有资金提供的担保,担保机构乏盈利性,资金缺乏流动性。
5.信用担保的存在是被动的。在整个社会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发生担保需求是普遍存在的,但是是否确实需要提供担保是不确定的。这决定于债权债务人的需求,对不同时间段、不同经济主体、不同交易内容而产生的信用担保需求不同。信用担保难以主动地介入经济活动,它往往是依附在主合同上的附属合同,因此,盈利空间受到极大的限制。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经历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担保行业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与发达国家担保业的发展水平相比,我国的担保行业只能算是一个是新生行业。
从1992年起,我国确立实行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家、政府干预逐渐减小,企业成为了市场的主体,为了扶持企业的发展,国家纷纷出台了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其中,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也纳入了国家发展计划。
1993年,经过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经贸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共同发起的国家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在此之后,在上海、重庆的一些小型的私营企业之间建立了互助性担保基金会。一些主要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地方性商业担保机构也逐渐在广州、四川等地出现。
1999年6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及大量实践的基础上,国家经贸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山东、河南、天津、吉林、宁夏等地陆续展开试点活动。
2000年8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估制度、行业协调自律制度、资金补贴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场准入制度等。
2003年7月,《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通知》在我国财政部门下发的文件中,需要重视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防范问题,加快担保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2006年11月,国家出台了一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到了鼓励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共赢政策和对于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指出,担保物权中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这是从法律角度保护了担保人的自身权益。
(三)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与城市信用担保体系的区别
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思想:通过开展以新型农村经济主体或持有足够自有资金的经济主体为担保人,充分发挥农信社、担保机构和政府的合作共赢,来解决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对资金信用贷款供不应求的现状。通过对征信与资信评价机制中信息的征集、评价和应用,建立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各个农村组建起来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形成一张巨大的网,进一步改善了农村的经济环境,为我国“三农”与优化农村社会管理方面做出一份贡献。 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问题研究(3):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38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