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日本《反垄断法》修改后,出于防止被从二级市场收购的需要,三菱集团下属子公司开始交叉持股。同时鉴于战后日本资金缺乏,反垄断法放松了金融机构对公司的持股限制。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的稳定持股比例迅速上升。稳定持股比例从1950年的23.6%上升到1955年的36.8%,到1964年达到47.9%。旧财阀企业体系内企业间友好股东的选择基本定型。从此以后,交叉持股在日本作为一种防止被收购的策略而大行其道。
1965-1989年急速发展并进入鼎盛阶段,在这期间,稳定持股从1965年的47.4%上升到1974年的62.6%,再到1989年的70.8%。1964年日本转为国际货币基金第11条国并加入OECD,资本自由化进程加快。1973年石油危机,企业经营出现困境,经营阶层担心被外国竞争者收购,纷纷求助友好企业和金融机构增加持股,导致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持股剧增。受80年代后半期的泡沫经济以及反垄断法将金融机构的持股上限减少到5%影响,金融机构纷纷从事股票投机的“财技术”投资,企业则利用高涨的股市上市融资。金融机构稳定持股比例继续上升而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下降。
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泡沫的破裂加剧了持有股票资产的成本和风险,企业经营不景气和股价缩水使公司和银行遭受资产损失,银行和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及减少损失纷纷抛售手中的稳定持股和相互持股股票,稳定持股比例从1989年的70.8%下降到2003年的27.1%。相互持股比例从18.4%下降到7.4%,其中银行和企业分别下降到3.8%和3%。但在这个过程中,日本企业间相互持股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①中小企业由于在资本市场融资困难,比大企业更愿意与银行相互持股,以保证获得贷款;②工商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在增加,是因为工商企业要对其业务形式与现有客户的关系进行战略重组。而这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从而导致了日本原有的交叉持股体系解体,而新的交叉持股体系逐渐建立。
2.2 交叉持股相关概念的界定
2.2.1交叉持股概念
在我国,不少企业选择不同形式的交叉持股 (Cross-ownership,或Cross-holdings,或Cross-shareholdings)。上市公司间的关联股权交易也是屡见不鲜。有学者将之定义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互相持有对方所发行之股份,而形成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现象。”有的学者则认为“相互持股就是指一家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持有控股股东或者处于该股东控制链中的其他公司的股份”。这两种定义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都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权益。
本文中,对交叉持股的定义如下: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法人出于经营或投资的需要相互持有股份,形成相互关联的股权结构关系。通过直接或间接持股,公司法人之间形成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将影响公司控制权在股东之间的分配,关系到委托代理成本和风险,并由此决定公司治理的行为方式和效率。对于交叉持股现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之为“交叉持股”,但其本质是与股份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相同的,因此在本文的研究中所提到的“交叉持股”,既包括股份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又包括非股份公司中的交叉持股现象。
2.2.2 交叉持股的类型
(1)投资型交叉持股与战略型交叉持股
依据实施交叉持股的动机,我国上市公司间交叉持股大体上可以划分为 “财务投资型交叉持股”和“战略投资型相互持股”。前者是指上市公司实施交叉持股投资仅仅是活的财务上的收益,可以将其视作一种简单的财务运作和短期投资行为。然而,后者则是上市公司为了获得战略性的合作而有意识的进行的持股行为,这样的交叉持股可以将成员公司互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利益相关体。在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当中,财务投资型交叉持股占了大部分,而战略投资型交叉持股的数量相对较少。而且在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当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一家上市公司可能同时进行财务投资型。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对其主营业务盈利能力的影响研究(3):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6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