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环境产品的相关定义
2.1 环境产品的定义
环境产品( EGs,Environmental Goods),根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和欧盟统计局(Eurostat)的定义,是指为环境中水、空气和土壤的破坏,以及有关废弃物、噪声和生态系统问题提供测量、防治、限制,使之最小化或得到纠正的产品。
OECD、APEC、新西兰、美国、日本、欧盟等均以此定义为基础拟定环境产品的税号清单。其中,APEC清单按环境产品最终用途确定,包括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管理、饮用水处理、废水管理、噪声/震动消除、热/能管理、可再生能源管理、监测/分析、补救/清除以及其他回收系统等十大类。OECD、日本清单分成污染管理、较清洁技术和产品和资源管理等三大类,然后再细分,较APEC清单增加了较清洁技术、工艺和产品。然而迄今,WTO环境议题谈判尚未对最终清单形成一致。
2.2 环境产品的界定方法
在界定环境产品时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2.2.1 清单法
即通过制定肯定性清单的方法确定哪些产品属于环境产品。目前,WTO已经收到了日本、卡塔尔、美国、加拿大、欧盟、韩国、新西兰、瑞士、中国台湾、菲律宾、阿根廷和沙特阿拉伯等十二个成员提交的关于环境产品清单的文件。另外,古巴、印度、巴西、中国等四个成员针对环境产品清单提出看法,但尚未提出具体清单。最早向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提出环境产品清单的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经济合作组织(OECD)。
2.2.2 环境项目法
即由各个成员分别酌情确定哪些产品在什么时期内属于环境产品。印度就是采取的环境项目法。2005年6月,印度认为环境项目法将能够反应出各成员对环境标准的共同诉求却又有不同责任的多元性。在此方法下,如果环境项目(如空气污染控制项目、水资源管理与废物处理项目、节能管理项目、可再生能源设施项目等)符合国家委派的主管机关的认可,则在环境项目实施期间,此项目中的所有的环境产品将得到关税减让等优惠待遇。但这些优待将随项目终止而终止。这种方法得到巴西、埃及、古巴、南非、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成员的支持。
2.2.3 综合法
此方法综合以上两种方法,主张首先由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确定环境项目类别作为大分类以供成员国发展,例如空气污染防治、水及废水管理与土壤保护,然后将现存可用于成员国环境项目发展的产品作为环境产品纳入各个项目种类中。各国通过多边协定的方式在考虑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情况下承诺对此环境产品减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值得注意的是进口方成员仅在此环境项目实施期间内给予该产品关税优惠。许多发展中国家采取这种方法。如2005年10月,阿根廷提出的综合法就融合了清单和项目两种模式。论文网
2.3 WTO成员国对环境产品界定的争论
2.3.1 关于双重或者多重用途产品的争论
在已经提交给WTO 的环境产品清单中,一些产品是有多种用途的。例如水泵,既可以用于排除污水等环境目的,也可以用于工业生产等目的。这样的多种终端用途的产品是否可以列入环境产品,成员方有不同的看法。
2.3.2 关于“环境上更可取”产品(EPPs)的争论
UNCTAD(1995)定义“环境上更可取”产品为相对于能提供相似功效的替代商品,生产和处理时能对环境减少负面影响或潜在正面影响的工业和生活消费品。Chaytor(2002)认为EPPs 是指“在它们生命周期的某一阶段(生产/ 加工、消费、污水处理等)比既有同等功效的替代产品对环境的损害更小的产品,或者它的生产和销售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成员国关于EPPs 争论的重点在于:首先,对环境无害并非是绝对的。国家间关于人的健康标准尚且高低不一样,国家间关于对环境无害的标准差异更大。其次,一些EPPs 只是相比同类产品而言,对环境的危害较小,但终究还是对环境有害的产品。把实质上是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归入到环境产品中是令很多国家不能接受的,但从另外一方面看,在对环境有害的同类产品之中,选择那些对环境危害较小的产品并非没有意义。 论中国环境产品贸易的现状与发展对策(2):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708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