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此背景下,如何创新监管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成为金融领域中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本篇论文选题的意义与理由。在本文前,很多文章已经对此进行了研究:
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制度不明,提倡政府立法为主的监管角度,魏鹏(2014)通过研究认为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应明确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完善互联网监管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及监管主体。樊爽文(2015)通过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现阶段金融创新的直接产物,对金融监管创新的推动作用和意义需要高度关注,提出了监管的意义与目的,并指出了金融监管创新发展必须要有立法。陈英华(2015)通过研究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已经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讲明了互联网金融的便利与丰富。近年来,互联网也正将影响扩大到备受关注的金融领域,我国政府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态度,管理层也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非常重视,为本文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奠定基础。文献综述
从西方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的角度,尹丽(2014)通过研究认为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各国都处于创新与监管的初级阶段,并借鉴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以解决监管的困局。韩冰(2015)通过研究认为西方国家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措施中具有的经验,并论述了其给中国的监管带来的启示。我国目前还处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时期,还存在许多不足,为了顺应国际金融发展趋势,我国将不断探索与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通过对几个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来进一步指出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发达国家好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我国金融监管的方法,为我国金融创新奠定基础。刘乃梁(2015)通过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以其较低的交易成本、广泛的资源匹配与灵活的信息应对。站在了发展的角度,展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日益变化,也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的变化打下基础,互联网监管应顺着互联网发展的趋势,逐步推进,为我吸取外国经验,创新互联网创新奠定基础。吕志平(2012)通过研究分析了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的发展与现状,在此基础上,根据西方国家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措施中的经验,论述了其给中国的监管带来的启示。为我打开了西方互联网金融创新奠定了基础,更让我学习到了西方的监管模式与中国极大的不同,通过文章学习,我进一步进行了思考。之所以区别如此之大,原因便在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迟但十分迅速,与第二产业等的融合让我们互联网金融大放光彩。因此,我站在最初的角度,因地制宜创新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相信可以行之有效,也符合我国当前改革方针政策。
从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性风险为主要监管研究对象的角度,贾楠(2015)通过研究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风险和自身特殊风险,监管经验不足、制度不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内容更为复杂使监管更为复杂,并从目标、原则和对策等多角度提出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创新路径。尹海员、王盼盼(2015)充分体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各种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进行了一定的规避,但是没有全面的吸收外国经验,没意识到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立法、行业自律、行业融合等方方面面的联系。廖愉平(2015)通过研究认为以互联网金融代表产品融资(P2P)、支付(第三方支付)、理财(余额宝)为角度,综合考量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影响,并就每种模式存在的风险及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监管方案,通过个性化的服务方式,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使用互联网金融,也不失为为互联网金融减少风险的良举。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创新(2):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777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