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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的网络支付中介模式研究(4)

时间:2022-05-04 07:59来源:毕业论文
2。3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服务作为网上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方便社会公众支付结算、推动网上支

2。3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服务作为网上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方便社会公众支付结算、推动网上支付业务创新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国内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管理工作已经起步,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范了电子支付业务行为;向社会公告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对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尽管如此,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安全隐患,亟需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以降低支付风险,推动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2。3。1 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主体界定不清。目前,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尚缺乏相应的法律给予合适的身份界定,在当前的工商注册中,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被界定为中介服务机构,但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所经营的业务范畴已经远远超越一般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经营的是银行业专营的支付结算代理服务,经营的业务属于信用支付业务,与银行所经营的信用支付业务没有实质区别。由于现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不少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把自己归属于中介机构,而非金融机构,以避免违法经营之嫌。相关管理部门在其主体地位不清的情况下,难以着手实施管理和规范。

二、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监管者缺位。由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主体界定不清,造成第三方支付服务监管者缺位,市场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作为一般的经营企业实施管理,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实施管理。但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经营的是担保支付业务,涉及的客户众多,且在一定时间内占有客户的货款,其经营行为的规范以及内部控制的健全对于保障客户利益十分重要,而上述管理部门的管理内容中对此并未涉及。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支付形式,现有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实施外部监督。由于监管者的缺位,导致目前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状态,不规范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损失,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三、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运作缺乏有效的规则。一是服务机构准入退出缺乏依据。市场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对资质等方面的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在市场退出机制方面,也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使得丧失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有可能会给商家和消费者的结算资金带来较大的风险。二是缺乏权威合理的交易规则。尤其是商家和消费者,在协议签订、交易关系的建立上,处于被动地位。一旦由于第三方服务组织引起的交易失败和损失,往往难以得到有效和妥善的处理。三是技术标准无明确规定。如缺乏第三方服务组织的安全防范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环境等相关技术建设的标准等等。四是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经营模式不明确。在手续费无法弥补其成本支出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往往将客户结算资金的沉淀部分进行投资获利,或者进一步拓展业务经营范围,给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带来一定的风险,也会给其所保管的客户结算资金带来风险。

支付宝的网络支付中介模式研究(4):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93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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