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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及其完善(3)

时间:2020-08-19 19:37来源:毕业论文
2.3.2 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配套措施不够完善 首先,对于那些同时犯罪但没有进行分别办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案件,在由原来进行受理的法院

2.3.2 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配套措施不够完善

   首先,对于那些同时犯罪但没有进行分别办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案件,在由原来进行受理的法院决定做出封存后,对于符合规定的犯罪记录单独进行存档,封闭,避免泄漏情况的发生;二是在有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人的案件里也应当对其进行封存;第三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第十五条,不得用密封材料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相应权限的安全存储作出不同的决定;第四那些年轻人犯罪情节轻微,如果严格按照刑法没有规定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或只涉及少量的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一年,虽具备了起诉的各种条件,如果真正的发自内心的有了改过自新的迹象,出现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情况,相应的检察机关可以做出决定,其档案记录材料的保护,由这些对应的检察机关来施行,决定作出后要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对案件适用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建议; 同时还要发放告知书到检察机关的相关业务和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对需要封存的相关材料做出封存的处理。笔者认为公检法应共同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措施,完善有效协调、沟通的机制,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的划分,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调整有关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有效实施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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