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消费税扣除过程中有关会计核算操作的误区以及带来的风险
3。1提前扣除税费——扣除消费税的核算方式与国家政策相违背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与研究,绝大部分企业和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对国税函[2006]769号以及消费税等有关于计核算消费税扣除方面的规定没有深刻的了解,企业采用“分批计算法”来计算生产过程中应缴纳税费的消耗品需要扣除已经缴纳消费税总额的过程,也就是根据实际生产使用的原材料数量,再与部门原材料成本计算有关规定相结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原材料实际消耗使用的数量,按照应收税费消耗品实际的税率,即可计算出可以扣除的已经缴纳的消费税总额。公式可总结如下:可以扣除的消费税总额=实际消费税税率×实际价格×部门申请使用原材料数量,这种计算方式——边用边扣,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危害。“边用边扣”计算方法没有将国税函[2006]769 号等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公式中时间的范围“当期”考虑在内,“当期”的意思也就是“本期扣除”。当企业会计核算没有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一个完整的申请纳税期限比如1个月的流程,对当前期间消费税的扣除进行”定时汇报扣除额”核算,任意地计算扣除费用,这就会让抵扣消费税提前。
3。2偷税来源——关于扣除消费税财务处理操作流程运作偏向
3。2。1扣除消费税财务处理操作流程运行偏向
依据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 号)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企业创建“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核算消费税。企业购买的应缴纳税费消耗品并且生产出的产品也是应缴纳税费消费品,依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明标明实际费用按照相应税率核算已纳消费税费用,按照流程借记项目“原材料”、“库存商品”,此时也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按注明税额借记“应缴纳税收费用——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领取原材料生产时,只需要结转库存的成本,而不需要计算消费税。已经生产好的应缴纳税费的消耗产品进行销售时,借方记录“银行存款”项目,贷方记录“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申请缴纳税费时,依据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的借方与贷方的金额之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5]。
近些年来,财政部门虽然没有再对财会[1993]83 号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但是伴随着国税函[2008]1072号、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第50 号、国税发[2006]49 号等政策的出现,消费税扣除的规定和范围在不断地往细节化方面发展,根据消费税收法的规定,连续制造应缴纳税费的消耗品抵扣的“实耗扣税法”的应用,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有很大的区别。企业获取到进口产品消费税收缴款书、增值税收的专用发票以及代理收取代替缴纳消费税清单的时候,会计部门相关人员深刻地体会了应缴纳税收消耗品“用了才扣税”的道理,想当然地对应缴纳税收的消耗品“收了就扣税”,原材料或商品入库时就做“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处置,而且没有在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二级项目“应当缴纳税消费税”下添加“等待扣除消费税”栏目用以解释说明,这会导致与政策规定的“按照生产应收税费消耗品的实际使用数量或费用核算抵扣”相违背,走进“购进扣税”的误区,让本应在后的抵扣步骤提前,这样的后果就是少纳或者没有缴纳当期的消费税,偷税就是由此而来。 生产企业消费税抵扣核算依据与处理规范问题(5):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112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