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商务征税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概述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一切依托技术进行交易的商事活动,即电子商务涵盖了所有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商业或商事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则是指围绕互联网展开的销售与购买货物或劳务的商事活动。本文以狭义的电子商务即互联网商务为核心,探讨了在互联网商论文网务模式下的征税问题。
电子商务由于其形式的电子虚拟化,同质于传统电子商务但形式又不同于传统商务,其自身具有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效率高。全球性等独有的特点。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货物贸易型电子商务。数字内容型电子商务。服务型电子商务三类;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个人对企业(C2B)四类。
2012年,中国的网络销售总额达到1。3万亿元,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6。3百分号。另据报道,2014年天猫双十一“交易额突破571亿元,其中移动交易额达到243亿元,是2013移动交易额的4。54倍,物流订单2。78亿,全球总共有217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了这次抢购,支付宝一天完成移动支付1。97亿笔。这些数据反映出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渐提高。然而,由于国家税务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制定电商征税的相关对策,也没有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来规范和约束各行业的电子商务行为的发展,导致大量应税收入的流失。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难点
(一)征收上
(1)纳税人身份的判定。电子商务因其交易虚拟化和全球化的特点,所有的交易活动都在一个虚拟的网络市场上进行,店铺。销售人员和交易手续都是以虚拟的电子化形式呈现,而且交易双方还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范围扩展至全球,这就对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2)征税对象的认定。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不仅仅局限于有形商品,还包括各种数字。电子化的产品和服务。对这一大类交易对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范围,目前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个盲区。
(3)国际税收管辖权的认定。电子商务以其全球化的特点,自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各个国家都对涉及本国的某一项交易行为征税,就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某一国对电子商务免税或未开征税收,又会引发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活动。
(二)管理上
(1)税务登记难以适用,税源难以控制。电子商务打破了纳税人的有形特点,传统的交易经营场所被虚拟的网络所替代,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2)课税凭证难以追查和控制。在电子商务中,企业的账簿和发票都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无纸化贸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对企业的经济往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税收征管面临法律困扰。前面讲到电子商务的课税凭证难以追查和控制,税务部门想要获取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防止偷漏税,有可能会截取交易信息进行分析,而这显然是侵犯了交易者信息的行为。
(4)征管手段滞后,征管人员素质亟待加强。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原来应对传统商务的征管手段以越来越不适应税收发展的要求,迫切要求相关税务征管人员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建议
(一)配合目前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的税收法律
(1)对现行的税收法律及政策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使之更加适应实际征收的需要。如针对电子商务活动增加增值税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征纳地点等税制要素的规定。
(2)借鉴国际经验。比如欧盟的地方电子商务税率区别对待政策,对电子商务欠发达地区进行鼓励减少税收,而对电子商务发达地区如苏浙沪等地税率适当提高。
(二)提高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水平,创新税收征管工具
首先,要制定电子商务网上税务登记制度,实现交易活动的电子申报,探索新的发票管理制度,将电子发票功能嵌入各主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时自动计税,力求税收在税源课征;另外,要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开发电子征税软件,提升对交易凭证的监察水平,跟踪电子商务企业的每一项交易。
(三)拓宽税收征管的合作渠道
应立法明确各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对国家税收征管的配合义务,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能力和稽查能力,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上缴。
(四)加强国际间的税收交流与合作
目前电子商务日益呈现出全球化的特点,对此,有必要加强税收的国际交流合作,深入了解纳税人的有关国际贸易信息,防止由于征管漏洞而导致的偷漏税行为的发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
(五)加快税务人员网络技术培养的步伐
传统的征收方式下税务人员的网络技术水平不高,难以实现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监管,因此,要加快高素质税务人员的培养,造就掌握税收法律和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浅谈电子商务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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