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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不同规模商业银行的影响研究(2)

时间:2023-06-19 22:22来源:毕业论文
营改增是我国现阶段财税部门进行试点的一个重要项目,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2012年政府率先在上海进行了营改

营改增是我国现阶段财税部门进行试点的一个重要项目,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2012年政府率先在上海进行了“营改増”的试点工作,并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对象。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规定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将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中国将不再征收营业税。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及金融企业成为我国増值税纳税人,其増值税税率为6%;上市商业银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规定了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为金融服务业的征收范围。来自优Q尔W论E文R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金融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促进了货币流通并调剂了资金供求,对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银行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多数行业都有业务上的往来,但是银行业之前一直征收的是营业税,然而营业税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征收营业税导致我国银行业,在与其他国家以及与我国其他行业相比时,税收负担相对而言较重的,已经影响到银行业的经营绩效和竞争力,所以对银行业进行“营改増”税制改革是十分必要的。且随着我国“营改増”行业范围的不断扩大与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银行业的税收制度改革时机已经成熟。

目前,国外不少学者意识到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存在诸多困难,对如何征收增值税做了研究。Poddar和English(1997)首次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现金流量法,该方法是将金融机构的现金流作为征税依据,目前此方法已在欧盟被推荐使用。Roger H.Gordon(2002)认为处理金融业务主要依靠的是增值税的基本目标。Feria(2009)认为,由于金融业隐性服务产生的增值额难以准确计算,金融机构不适合增值额流转抵扣这一增值税征收办法。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已经制定了完善的金融业增值税征收办法,如加拿大和新西兰使用的零税率法、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使用的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欧盟使用的基本免税法。三种增值税征税模式各有优点和缺点,更加完善的税收征收体系仍然有待进一步探索。 

国内的学者对金融业“营改增”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在讨论现行银行业流转税制的缺陷以及对银行业流转税制改革的意见。王聪(2000)通过对银行业税收状况的分析表明我国金融业在实际业务中有很多不产生收入的部分,而且比其他应税劳务的税率高,从而导致我国金融业出现了重复进行征税与税负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孙莉(2007)采用比较分析法,也指出: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从各个方面来看都偏高,即使是名义税率也是如此。吕荣福,吴飞虹(2014)探讨了“营改增”后银行业将会面临的挑战,并对实施“营改增”提出了相关建议。他认为,银行经营本质符合增值税征收原理,实行营改增有利于降低社会资金流动成本与银行业专业化分工,促进我国国内银行业与国际接轨。

当前我国对于银行业“营改增”问题的研究并不多,特别是在金融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对于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受到的影响的研究更是特别的少,同时,由于金融业的“营改增”正在试行的初期,从相关的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来看,对银行业征收増值税的征收办法只是较为粗略的说明。本文在此基础上,以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研究“营改増”对不同规模商业银行的税负以及营业利润的影响,从而对目前的实施研究方案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商业银行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营改增对不同规模商业银行的影响研究(2):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178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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