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盈余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自身效用(利益)能够最大化
任何公司都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的,上市公司主体作为盈余管理的最终受益人,盈利对他的影响不只出现在表面上,当时公司的业绩上升时就会吸引到投资者的投资,股民的青睐,使得上市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因此盈余管理在这个时候就显得尤为重要,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盈余管理和公司盈利的直接或者间接关系来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
4、 盈余管理是一种符合公允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的但不合理的欺诈行为
虽然盈余管理的使用前提是在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以及公允会计准则的共同允许。公司为了实现其盈利的目的,通过会计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会计估计的变更,在公司当年和当月的的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会计盈余这一项中通过会计和非会计的手段来进行调整,使得自己的会计报表表面上看上去是正向的。它虽然符合公允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但那是从本质来说它还是通过操纵会计盈余来改变会计报表,是一种欺诈行为。
(二) 盈余管理行为产生的动机
盈余管理这一名词首次出现在西方会计学界的视野中,随后在进入我国学者的眼睛,所以中西方对于盈余管理的理解也不经相同,因为盈余管理行为产生的动机也可以按国外盈余管理行为产生的动机和国内盈余管理行为产生的动机来分别论述。
1、国外盈余管理行为产生的动机
资本市场动机可以认为是公司的管理当局为了提高短时间内财务报表上的盈余从而使得公司股票短时间内能够上调的动机。在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之前,通常会有一个被公司外聘来的财务分享师或者精算师来对当前上市公司的股价进行预估,验证该方案的可行性。2000年,在国外学者Skinner 2000年发表的研究报告中提出“盈余临界点之间有着一个先后顺序,首先避免亏损,然后比上期盈余增加,最后才是迎合分析师的预测,管理当局总是把容易操控的部分放在首要位置,首先满足它,换一句话来说,当财务分析师认为通过盈余管理可以在短时间内影响公司股价是可行的,那个上市公司就会首先满足这一动机。
契约动机是用来帮助那些合同监控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在其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合同。 1978年,学者文特斯和齐默尔曼指出:“之所以盈余管理能够背契约引发出来,因为债权人及薪酬委员会通过盈余管理的消除盈余管理的昂贵的成本。
迎合监管动机即国家税务部门通过以企业当期利润为基础来征收税收,已达到监管的效果,众所周知,本月应交增值税=本月销项—本月进行。当企业的利润减少时,它的本月销项也会随之渐少。所以上市公司就是通过盈余管理的手段来调整本月披露的盈余,调整当月的会计报表来迎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监管。
2、国内盈余管理的动机
(1)报酬契约动机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衡量公司盈利的标准就是会计盈余,而劳动者与雇主在签订劳动契约时,在契约中有一项明文约定,那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是与该公司的业绩相挂钩的,也就是说会计盈余决定了当月应该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所以管理当局有了通过盈余管理使得当期应付的职工薪酬减少的动机,然而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的原因,工资标准都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并且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对工资等级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只有在市场经济发生重大改变时,员工的报酬才会发生重大的改变。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动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要达到上市的标准首先必须三年之内,公司的经营状况是盈利的,并且公司利润的存款率与当期银行存款利润率持平,才有资格申请上市。所以一些公司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就会通过盈余管理来进行对利润的包装,使得企业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中的经营状况为正向的,使得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处于盈利的状态。于是公司的管理当局就有了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手段的研究(3):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178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