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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团购业务的纳税影响(3)

时间:2020-11-11 17:39来源:毕业论文
从2013年8月1日起,电影院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售票收

    从2013年8月1日起,电影院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售票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关于预售票收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现代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且收讫销售款或者纳税人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文件中对于收讫销售款项的定义,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纳税人收到款项。对于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在书面合同明确的付款日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中没有明确付款日期的,应当定义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上述规定的本质含义是应税服务的发生才会导致纳税义务的产生。对于影院预收入票房的收入例如团购电影票收入,属于尚没有提供应税服务,所以也就不存在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问题,而应当在提供应税服务完成时确定纳税义务时间。所以团购电影票应在消费者兑换电影票实现消费时进行纳税义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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