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我们从税收的公平性角度来看,有相关的经济收益就需要收取相关的税收,这样在相同经济的情况下纳税人就承受了同样的税收负担。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滞后,导致税收公平原则被打破。其一,传统贸易主体和电子的贸易主体之间承担的税负就是很不公平的。电子商务以虚拟贸易形式而存在,尽管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但由于尚未被现行税制完全覆盖,税务机关实征税额却很少。其二,电子商务主体因经营模式不同,导致承担税负不公平。我国现行税制仅实现对B2B、B2C模式的全覆盖。据统计,电子商务交易量中约占到70%未开具发票,从而逃避税收监管。如表一,我们可以发现,2010年到2014年5年的时间内电子商务交易额。B2B电子交易额与网上零售市场交易额的规模在持续不断的扩大。并且电子商务因为是在网上进行的,没有实物发票等可以计税的依据。由此可见,现行税法已经无法满足这样庞大的新兴商业模式。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研究(4):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95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