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及其制度完善(2)
时间:2022-12-13 22:2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法治一直是我们的追求目标。特别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后,更是将法治推到了建国以来的最高潮,将对法治的重视程度从表面上的追求目标上升到具体事务的方方面面的落实。 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治理国家的基本要求,法治水平的高低,影响并决定着国家民主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进程。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具体内容,即“广大人民群众在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zhuyi民主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和看法而改变”[1]。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写入宪法。 显然,依法治国至少要具备两个前提,一个是“有法”,并且这些法应当是“善法”;另一个是要将这些法律有效施行并运用于治理国家之中,即“用法”,这也正是四中全会强调的“良法善治”。这两个前提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先有法,再施行运用,反过来在适用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现行法。正如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 那么目前我国是否已具备了“有法”状态?这些法是“善法”吗?怎样做才能制定出“善法”?带着这个问题,查找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具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要由人大代表们来具体行使。国家已经出台了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单行条例等,那么代表们行使立法权的具体状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怎么解决?本文以镇江市人大代表为研究对象,调查他们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从中发现存在的现实缺陷与不足,在深刻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与完善方案。这对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进程,改进地方人大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0。1 选题的意义和目的 0。1。1 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需要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依法治国从未像今天这样被举国上下、特别是中国这样的高度重视。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1月正式召开,随之出台了《决定》,专门就依法治国问题进行全方位部署,之后全国各地、各单位均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在原有的法治建设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如江苏省政府2015年1号文就是《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依法治国大环境充分形成并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中国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二是国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迫切需要更加规范高效的法治环境;三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的热切期盼。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都更加关注依法治国的各方面问题。 0。1。2 立法工作本身的需要 立法是一项技术要求高、程序要求严的专门活动,包括立新法、改旧法、废无用的法以及法律解释活动。无论是对立法主体资质的要求、还是对立法程序的要求,以及对立法内容的要求,都是各国最为关注的问题。各国由于立法体制的不同,对立法问题的研究视角、研究内容都大相径庭。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