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及其制度完善(5)
时间:2022-12-13 22:2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第二、关于立法主体的制度 立法主体是指由相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权就各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是立法权的载体和行使者。当代各国的立法主体主要包括:一是行使国家权力并具有代表性质的议会机构;二是行使国家管理权的政府行政机关;三是包括法院与法官在内的,具有创制判例性质的司法机关;四是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五是公民和个人。关于立法主体的制度主要包括有关立法机关、立法者、立法参与者、议会、议员、议会委员会、立法机构以及立法起草者等方面的制度。同时,立法主体制度也是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关于立法权的制度 立法权作为一个现代社会常用的概念,洛克认为,所谓立法权就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9],旨在保障人民权力以及社会公权利的实现。结构zhuyi认为立法权是以包含立法权在内的若干独立的权力单元及其共同结构的存在为基础,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与行政权、司法权相对存在的一种要素,源于政体结构或政府职能的划分,是一国政体的基本构成成分[10] 。一国立法权制度大致包括立法权限划分、政府立法权限、议会立法权限、国家(中央)立法权限、地方立法权限、自主立法权、授权(委托)立法权、独立立法权、受制立法权、创制权、草拟权、立法提案权等方面的制度。 第四、关于立法运作和监督的制度 立法的运作和监督制度在整个立法制度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立法运作是关于立法程序、立法过程等方面的详尽涵盖,而关于立法监督学界有诸多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立法监督是指针对行政和司法工作,运用立法手段对其加以监督的形式。第二种观点认为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的综合性监督。第三种看法认为立法监督是指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国家立法权的运作及结果的审查与控制[11] 。综合各种说法来看,立法监督是一种为了满足现实立法需要,保障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以及法的体系和谐的制度模式。 现代社会,在推行法治以及追求立法民主与科学浪潮的推动下,立法运作以及立法监督作为立法制度中较为核心的两种制度,现已形成了包括总体立法过程、立法准备、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项目、立法建议、立法创议、立法动议、立法决策、议案、法案、法的草案、立法起草、法案起草、起草机关和起草班子、起草资格、委托起草、议事规则、立法程序、法案提出、法案注册、议事录登记、法案列入议程、法案审议程序、委员会审议、大会审议、大会报告、法案表决、法案通过、公民公决(复决)、法的公布、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整理、法的编纂、法的汇编、立法解释、解释法、立法信息反馈、立法完善等制度在内的立法运作制度以及包含立法监督的种类和形式、立法监督制约、立法监督程序、立法监督规则、立法监督主体在内的立法监督制度的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这对保障一国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保证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3 我国现行的立法制度 随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工作的不断推进,立法工作在规范社会生活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自我规范。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作为我国立法行为的基本法,使我国的立法制度从此走向法典化[12]。 同时,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实际的不断变化,《立法法》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的修改,将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扩大至所有设区的市,即各设区的市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切实需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我国已形成了由中央统一领导,并坚持一定程度分权的各级立法权并存、多种立法方式相结合的极具中国特色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论文网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