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体制或政策的代理机制研究(6)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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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体制或政策的代理机制研究(6)


3、金融机构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我国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政策的执行,金融机构管理层负责政策的直接执行与操作。金融机构掌握大量优势信息,引导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当金融机构管理层与国家的利益不一致时,受托方金融机构管理层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利用信息优势,在内部监督不足和激励措施不合理的情况下,不以国家的利益为重,为达到自身的目的从而作出有损国家与金融活动的事情,从而形成道德风险。
五、建议与对策
(一)加快金融机构产权结构改革进程
中国的金融业至今是国有金融机构占统治地位,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且产权主体单一,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导致了国有金融机构的低效率。金融机构管理层对金融机构只有经营权而无所有权,管理层的利益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的职位对于其政治前途作用,金融机构的发展快慢对其产生的利益微乎其微,使金融机构管理层对对政治前途的关心多于金融机构的发展,有违于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其次,金融业的融资活动对政府行政审批过度依赖,行政干预下的市场风险往往转化成无人负责的更大的风险。
股权激励机制的主要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股权激励可以使经营者得到企业认同感,将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绑在一起,使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趋同。提升经营者的动力,股权作为解决代理问题的主要手段的同时可以支付代理成本,使对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并存。
所以必须对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革,分化金融机构产权主体,进行金融机构股份制与合作,大幅降低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通过政府强制回购的股权形式和有效的监管将金融机构管理层与国家的利益绑在一起,促进两者的利益一致,提高金融机构管理金融活动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弱化金融机构的行政色彩,金融机构管理层对金融机构应有一定的所有权。另外,应引入更多的民间资本,实现股权的多样化,有利于提升金融业的竞争和效率,并对金融机构引入多种监管力量。
(二)    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及制度规范
目前,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已成为全球化的趋势,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应顺应世界潮流,推动金融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化。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行政管制太过严厉,在金融监管的同时,要激励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给与金融机构更大的自主权,金融监管不应局限于小方面的争议,要从整体的经济形势上把握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首先,要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成本进行收益分析,对于低效率,又成本较高的监管措施进行分析删减,尽量是每份监管成本都收获最大的效益。
其次,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无法适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如果不及时调整现有的监管体制,分业监管将付出更大的成本,及出现许多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而无法监管到位。所以金融监管体制应逐步向混业监管转化,对于空白地带的监管规范应早日完善。
最后,无论何时,对对金融业内部的监管都不应放松,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在拥有巨大信息的同时面临着巨大的诱惑,道德风险相比外部人员更容易发生。所以,应健全金融业内控监督制度,完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道德诚信档案。通过建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道德诚信档案,加大从业人员出现道德风险的成本,使金融机构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得到较强的约束。
(三)完善对金融机构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建立完善金融内部监控的基础上,还应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金融机构管理层实施有效激励,同时有力约束其履职行为,促进其履职尽责,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克服短期行为,防止内部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及职位便利损害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