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4)
时间:2023-03-02 22:4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3 谣言概念的界定论文网 2。3。1 谣言与其他相关概念的界定 网络谣言无孔不入,在前文我们已经对网络谣言的含义进行了分析,但是谣言与其他概念有什么不同,谣言有何特点,是我们本小节要解决的问题。谣言和传闻、八卦、流言、闲话之间有什么差别,我们从信息的来源的内容,传播层面,以及传播对象和效果方面来探讨。谣言区别于传闻是因为谣言的传播是连续的且影响力大,而传闻在传播的过程中是不连续的且其涉及的范围较谣言更窄。谣言和八卦流言的区别在于其传播内容的重要性和相关性:谣言传播的信息内容大部分是关于有重要意义的事件,但是八卦经常是在闲聊中谈及的一些不太重要的信息,这些信息转瞬即逝,并没有什么恶意,而流言往往是一种在信源不明或信息正式传播渠道并不发达的情况下一种不确定的主观判断 [ ]。 因此我们对以上概念对比进行总结和分析,认为谣言是一种覆盖面广,传播渠道多,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具有持续性,传播成本低的信息,正因为如此,其所带来的危害更加不容小觑。 2。3。2 规制谣言与保障言论自由的界限 随着技术的革新,互联网的发展迎来了加速的变革,使社会方方面面都发生了许多颠覆性的变化。每个网民都可以是信息的传播者,他们在论坛上发布帖子,在博客微博上传视频和图片,评论时事热点问题,探讨事关民生的社会事件,发表自己对社会、国家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根本体现,保障言论自由能更好的实现民主和法治,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也是人们参与政治生活,传播精神文化的重要途径。网络作为一种能够集中表达人们的思想观念的载体,更应该承担起保护言论自由的责任。但是,言论自由的结果又引发了另外一个隐患:网络安全问题岌岌可危,一个没有安全感的网络空间是使人骇然的,必将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和恐慌甚至产生毁灭性的后果。近年来网络谣言盛行,网络推手哗众取宠,造成民众哗然的事例不绝如缕,在维护网络安全上各方的争论一直激烈,言论自由并不是毫无限制,我们应当思考在保护言论自由和打击网络谣言上如何进行平衡[ ]。 为了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言论自由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制。如若一味的压制舆论,使得民众不敢发声甚至抛弃其应有的言论自由权导致寒蝉效应,人人自危不敢对社会事件进行评论,不敢参与公共事务,那么整个社会便是空谈民主陷入虚无主义。宪法并不仅仅是对那些发表积极向上真理性的,对社会有贡献的言论进行保护,也保障那些排除恶意造谣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的正当对时事进行评议的言论,即使这些言论加入了个人的主观臆测而偏离了事实,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阐述的“为诚恳而犯下的错误辩护是十分必要的”[ ]。 上文曾提到过网络谣言的定义,广义上的谣言不仅是指虚假的恶意捏造的信息,在谣言的传播过程当中可能包含着事实的真相。那么法律对网络信息的严格管制达到妨碍信息传播的程度,更有可能导致真相模糊以致事态越演越烈,大众则成为寒蝉效应的牺牲品。那么,在解决网络谣言问题和维护言论自由的平衡问题上,应当首先从完善立法入手,适当提高入罪门槛,让刑事责任成为规制言论的最后一道防线,让大众敢于发声。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提出了一条关于言论保护与言论限制之间界限的原则,经过法律人的不断完善,能够达成以下共识,认为一般只有特定的言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能够达到明显且严重的程度,或者说在该言论之后产生的非法行为具有紧迫性,法律才能够以牺牲言论自由的代价达到惩治谣言的目的[ ]。这条原则为我们解决平衡网络谣言规制和言论自由保护的矛盾提供了基础性的指导,也就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对待那些特定的对个人、社会、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害的虚假信息,才能够牺牲个人利益对其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并且这种限制要对人民利益的损害尽可能减到最小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言论自由界限应当首先在保障言论自由不受非法干预的基础上,保障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因言论自由而带来的侵害,只有在打击那些侵犯个人利益,损害社会秩序的网络谣言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