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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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3)

有区别就必然存在着联系,可以说网络直播平台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着传统媒体。早期中国电子竞技的发展离不开电视等主流媒体的支持,而电子竞技又是直播平台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项播出内容[6],除了电子竞技之外,一些传统的电视节目也越来越多的被搬上了手机以及电脑的屏幕之上。早在2009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就职宣誓就曾出现在facebook的直播页面上。近年来我国更是将奥运会直播等重大体育赛事通过央视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同步直播。

总结来说,网络直播平台的产生源于传统媒体但又突破了传统媒体的限制,未来更将会成为主流媒体之一。同样,它与传统媒体所承担的法律上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对于网络的规制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就网络直播平台以及相关参与人就著作权问题相较传统媒体所应承担的责任来进行论证。文献综述

3 网络直播平台的著作权相关问题

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应当先确立网络直播平台的著作权主体地位,通过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结合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的多样性,笔者认为应当从其播出的节目种类来进行分析是否拥有著作权,确立侵权主体和客体。

3。1 网络直播平台是否拥有著作权

首先根据网络直播平台的播出内容来分类,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转播,即是通过技术手段将已经播出过的作品经过改动或未经改动播出。对于网络平台来讲,转播的作品属于作品的一种,虽然网络直播平台对于直播的内容不是首创更不是独创,但是网络平台以其技术方式对作品进行了再次播放,符合文化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互连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并属于“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方式。第二种直播内容即为具有独创性的自制内容。例如真人秀等同样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

所以网络直播平台对于其所播出的节目应当享有著作权。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由文化部门承担监管的职责。但是直播平台播放体育赛事等需要授权播放的内容时,其通过购买获得的“独家赛事版权”,实质上只是一种转播权,并不享有对于赛事内容本身的著作权,其著作权由实际创作单位拥有。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