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3)
时间:2023-06-18 09:3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1。网络游戏中的单个画面形成美术作品论文网 从法律层面以及艺术层面来看,游戏中的单个画面具有美术作品的属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规定可以发现,属于著作权法的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第二个要件是需要有独创性。而对于独创性则需要创作行为符合两个特征,一是作品需自己独立完成创作,不是复制他人作品,或者间接复制他人作品,二是作品不是司空见惯的表达,或者公有领域的表达,作品要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不同的地方在于,著作权法追求的是知识的多样性,专利法追求的是技术的先进性,所以对于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先进性不需要过于严苛的把握。通常来说,只要不是上文所提到的文化、艺术、科学领域内司空见惯的表达或者公有领域内现有的表达,且属于自身独立完成的,应该认定其具备独创性。第三个要件是能用其他形式进行复制,例如数字化和数字化形式,方便于向别人或者公众传播。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对于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应当适用于对于著作权法关于独自创作性的标准,不能对其过于严苛的限制。所以一个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有一定限度的创造性,不是司空见惯的,且不含于公有领域,那么其应该被认为是具有独创性。 网络游戏里面一个画面所具有的游戏的场景、npc、界面设计、怪物的形象、人物的形象、动画效果、游戏整体布局、装备的形象等设计,都是游戏开发者的独立创作,是其独立的智力成果,不是复制他人的设计与表达,也不是司空见惯的表示,或者公有领域的描述表达,是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的条件,而且其能够以多种形式来进行复制,应当以及应该认定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再者说,从我国司法实务来看,我国已经出现过判决将网络游戏中的一个画面认可为美术作品。在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定,网络游戏中的地图俯视图、场景图在素材选择、构图、布局、线条轮廓,颜色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角色技能图标、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的设计亦属于以线条、色彩等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 2.网络游戏中多个连续画面构成的视频构成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从这条条文可以看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依靠连续的动态的画面来表达作者的思想与感情的作品,除了其一般的要件构成之外,还应当具备三个较为特别的要件:第一个要件是表现形式上是由一系列有音乐或者没有音乐的也可以说是活动的画面组成的;第二个要件是其制作的方式应该是摄制在某些介质上;第三个要件是它应该能使用一定的方式来进行传播。在网络游戏进行中,其连续的单个画面构成的视频,是情感与思想的表达,是由网络游戏的开发者独立完成创作的,不是司空见惯的表达,也不属于公有领域,符合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文献综述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