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外观设计与另两种专利申请之间能否互为抵触申请(4)
时间:2023-06-18 10:50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 1720 号行政判决书[OL].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d21650bd-bb9f-4c5f-abfa-26d819e23c1f&KeyWord=中山市泰 宝,引用时间:2016-6-1. ②姚倩、杨敏、郭佳欣、马丽丹、李晨.抵触申请与重复授权的异同浅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 (4):57. ③杜微科.抵触申请抗辩及其制度完善[J].知识产权,2016,(11):29. 在先申请说明书或者附图里已经公开了的发明创造内容再次包含进去并进行补充,通过修改 专利的申请文件对同一内容再次寻求专利权的保护。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重复授权的审查 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方式基本采取的是周边限定原则,即根据权利要求书上记载的文字来 确定一项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当两项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范围不一致时, 就无法用“禁止重复授权”的理由否定在后申请。而抵触申请审查采用的则是全文对比,包 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中所记载的所有内容。即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之间只要存在 着重叠的部分发明创造,就能构成抵触申请。① 除此之外,若两项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范围不一致,而在后申请所请求保护的 内容早已被在先申请通过权利要求书以外的那部分所公开。那么这部分技术方案就已流入公 共领域,在后申请人就无法就该内容获得垄断利益,即便其非自愿贡献。② 这有利于公众利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专利的申请人将其全部发明创造进行公开, 而不是仅公开其寻求保护的那一部分发明创造内容。这也是为何抵触申请的法律要件之一为 “申请日以后公布”及为何抵触申请撤回后仍可构成对新颖性的损害的原因所在。③ 建立抵触申请制度有助于在程序以及法律上补充和改进“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更好地保 障了申请在先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更好地维护了公共利益,也不违背专利制度的本质。 即在保障个人利益、鼓励投资以及增大福利、传播技术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妥协使得矛盾的 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④ 而限定专利类型使得外观设计不能成为影响另两种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相应地 发明和实用新型亦无法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来影响后者新颖性的判断,在一定 程度上,这与我国采用抵触申请制度的初衷是不相符合的。因为外观设计与另两种专利申请 之间存在着: 1。客体的部分重合 《专利法》第二条定义了发明及实用新型均属于新的技术方案,前者的提出是用来解决 一个产品、方法或者改进、完善它们的,而后者则是针对产品的形状、结构以及二者的组合 并且保证按照此方式是可以适用于实际的。而《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二章 6。3 节则规定了专利法中的技术方案包括了能够克服技术问题的种种技术手段,而这些技术手段 又往往反映在技术特点上。《专利法》第二条则定义了外观设计是适用于工业应用且具有美感 的新设计,针对着产品的图案、形状或两者的组合及颜色与两者的组合。 虽然实用新型及发明的保护客体不同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但是它们之间并非毫无交 集,而是存在着部分重叠的。一项涉及了产品形状的发明创造,申请人既能决定以申请外观 设计的方式来获得保护,也可以选择通过提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技术方案的形式 来寻求保护。其既可以被外观设计包含在其照片、图片之中,也可以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这 两种专利申请记载于它们的申请文件之中。⑤ (责任编辑:qin) |